近距离照相方法规则GA/T 222-1999(19991001)
《近距离照相方法规则GA/T 222-1999》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1999年9月21日发布,归口单位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委员会,自1999年10月1日实施。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我国刑事照相有关资料,从目前实际工作需要出发,结合工作实践和近距离照相方法与要求进行编写的。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旨在规范和统一近距离照相的方法,以提高拍照质量。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公安厅。
本标准起草人:吴国锋。
1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近距离照相的拍照内容及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社会公共安全领域的各类案件、事件、事故中的有关物证、痕迹拍照。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A/T 120-1995 刑事照相、录像词汇
GA/T 158-1996 比例照相方法
3 定 义
本标准除采用GA/T 120的术语外,还采用下列定义。
3.1 近距离照相close photographing
指拍摄时缩短物距,加长像距或缩短镜头焦距,使物和像之比为5:1~1:10,以利于对其形态和细微纹理进行分析辨别、检验鉴定的照相。
4近距离照相的内容
根据被摄体与底片上影像大小之比不同分为:
4.1 缩小倍率照相。
4.2 原物大照相。
4.3 直接扩大照相。
5设备材料
5.1 照相机
应选择机械性能良好,能加近摄装置的照相机。
5.2 近摄装置
包括近提镜、微距镜头、近摄接圈、近摄皮腔、反向接圈、增距镜等。
5.3 其他附件
包括三脚架、翻拍架、调焦轨、滤光片、照明灯具、比例尺、快门线、感光片等。
6拍摄方法
6.1 拍摄前首先要确定被拍摄范围大小,根据要求扩大的倍数、像距的长度和器材条件来选择适合的近摄装置。
6.2 根据被摄体的颜色选择适当的衬底和比例尺,选用比例尺的大小、颜色参照GA/T 158。
6.3 调 焦
6.3.1 原物大照相调焦
6.3.1.1 选择1:1微距镜头拍照时,将镜头距离标志固定在1:1处。移动三脚架或翻拍架立柱升降旋钮,用调焦轨进行微距离调焦,从照相机取景器中观察,将照相机调节到被摄范围最清晰的位置后固
6.3.1.2 选择接圈或皮腔拍照时,将相机固定在翻拍架上,在相机和镜头之间加上与所用镜头焦距等长的接圈或皮腔,升降照相机调至被拍物平面与相机焦平标志线之间的距离为4倍镜头焦距长度时锁定。镜头的调焦应对在无限远处,然后观察取景器将被拍物置于拍摄范围内。
6.3.2 直接扩大照相的调焦
6.3.2.1 对于不要求扩大到一定的倍数,在调焦时只要移动像距或物距,使影象清晰即可拍摄。
6.3.2.2 对于要求被拍物象扩大到一定的倍数时,要根据扩大倍数(M)和镜头焦距(F)算出像距长度(L),即L=F(1+M)。然后用近摄装置达到像距的要求长度(如加接圈或皮腔长度等于扩大倍数乘焦距),同时把镜头的距离标尺无限远调到对光标志上,再移动相机直到影像最清晰的位置加以固定。
6.4 配 光
根据不同客体所要反映的主题内容可采用单侧光、双侧光、透射光、同轴光等配光方法。对平面物体应在被拍物一侧或两侧配光,从相机取景器观察时,必须防止被摄物表面反光。
对立体痕迹在被拍物两侧配主、辅光来增强立体感,降低阴影对痕迹特征的影响。
对需要反映物体轮廓形态的,进行脱影照相。
6.5 曝 光
近摄时应选用光圈优先方式进行自动曝光,或以相机内测光指示曝光量为基数,进行系列曝光。
7 要 求
7.1 拍摄时镜头光轴应垂直于被摄物平面,保证痕迹影像不变形。
7.2 要尽量使用小光圈以增加景深,使成像清晰。但应注意不能选用过小光圈,以免产生衍射现象。
7.3 应使用翻拍架或三脚架固定相机,并用快门线或自拍器来开启快门,以避免震动,保持稳固。
7.4 为便于配光,不能用焦距50mm以下的镜头进行直接扩大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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