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国如何低成本地构建“社会控制之网” | 土城·早茶夜读

文  |  土城
北京律师

这个月读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这本书的雏形是瞿同祖给西南联大学生上课时的讲稿,在1947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之后被译成英文,赢得国际声誉。这本书以社会学方法论述中国社会的基本结构、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是法社会学、法制史、社会史的经典,法学院学生必读书目,分析框架具有很强的解释力。

“自儒家化的过程完成以后,中国古代法律便无重大的、本质上的变化,至少在家族和阶级方面是如此。换言之,家族主义及阶级概念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他们代表法律和道德、伦理所共同维护的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亦即古人所谓纲常明教。”

这是瞿同祖对中国古代法律观察的结论。

在瞿同祖看来,法律儒家化本质上就是家族主义、阶级概念在国家治理领域的全面贯彻落实。

怎么理解家族主义、阶级概念?我们可以把此二者比作串联人和人、机构与机构之间的绳子,每个人、每个机构都被拴在家族主义、阶级概念这根绳子上,共同形成了一张网。这整张网,它的名字叫国家(社会)。

古代中国的国家概念,不以疆域为界,而是以家族主义、阶级概念串联起来的网为边界。因此,理论上有些人可以不在国家体系之内,不属于国民,只要他不在这张网内,比如那些自给自足的隐士、世外桃源中的渔村,他们不能算作国民。另一方面,假设有一家人远在异国他乡,如果他们还受家族主义、阶级概念之网约束,他本质上就仍是中国人。

从社会控制理论上讲,家族主义、阶级概念之网有极强的优势,可以确保稳固、稳定,绵延数千年少有变革。

因为,这张网将所有人、所有机构绑定在一起。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不同,形成差别,所有人都有差别,都独一无二地处于不同地位。因为每个人的地位都不同,形成差别,社会得以形成稳定的秩序。

这个差序,就是礼,今天所谓的人人平等,在儒家文化里是没有的。人人平等,无差别心,是法家文化。

为何古代政治家最终选择儒家思想作为治国基石,而不选择法家思想,跟治理成本有关,这个观点我在读史年的时候也讲过。法家最初优于儒家,法治得势。但法治的成本极为高昂,在信息传播技术落后的时候,法治需要付出巨大社会成本。技术发展,才能促进社会控制能力、信息传播能力。如果法家不采取高压态势、严酷的刑罚,就很难让法律得到贯彻。但要保持高压态势、严酷刑罚,就必须付出更大的人力成本。比如,没有监控设备,要想知道谁在家骂了皇帝,就必须在邻居中安插眼线。这样的成本国家根本承受不起。

而儒家思想,讲差别,讲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认为差别是天经地义,即人人都要遵守纲常。

简单地说,就是每个人都应该守本分。这个本分,就是礼。

礼讲求个人对自己的约束,对关系之网的承认,对自身位置的恰当认知,每个人的修为便是实践不给网上周边的人添麻烦的艺术。通过身份绑定达到治理效果,成本显著降低——这便是儒家以礼入法的过程。

儒家以礼入法的好处,还在于规则适用的弹性。瞿同祖先生说,“我国法律原无律无正文不为罪的规定,可以比附,伸缩性极大。这样,儒家思想在法律上一跃为最高原则,与法理无异”。

体现在法律实践中,即是对“十恶”之罪进行严惩,对“十恶”之外的则偏于教化,认为情有可原,采用德治。

也就是说,除了“十恶”之外,都有谈的空间。“十恶”是什么,一为谋反,二为谋大逆,三为谋叛,四为恶逆,五为不道,六为大不敬,七为不孝,八为不睦,九为不义,十为内乱。“十恶”归纳起来,就是四个字:“破坏伦常”。伦常,所谓三纲五常是也(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仁、义、礼、智、信)。

有了谈的空间,便有了仁政。所以,儒家追求社会治理最高境界是“无讼”。“无讼”的达成,须以每个人遵守自己的地位为准则,所有争执都在守本分中消解。

以家庭成员为例,小孩对大人恭敬,弟弟对哥哥恭敬,哥哥对大哥恭敬,晚辈对长辈恭敬,女性对男性恭敬,孩子对父母恭敬,妾对妻恭敬,妻对丈夫恭敬,丈夫对家长恭敬,家长对族长恭敬,奴婢对主人恭敬。以社会职业为例,士农工商反过来守礼,贱民对平民守礼,平民对贵族守礼,不识字的对读书人守礼,庶人对官员守礼。一个人,在家可能是家长,在外是平民,这样的身份叠加规定了他该怎样行动。

因而,一个人在家族中和社会中的身份,成为礼的出发点,也是这个人在社会秩序的原点。

长幼尊卑的秩序,决定法律后果的不同。如果是卑幼犯尊长,不管动机和是非,只要有侵犯的事实,关系越亲,处刑越重;而如果是尊长犯卑幼,关系越亲,则处刑越轻。这种秩序,还体现不同阶层之间的法律后上,如果是良民侵犯贱民,处分较常人相犯为轻;而贱民伤害良民,处分则更重。之前读《红楼梦的法律世界》时,我们提到过奴婢杀主人的后果,与主人杀奴婢的后果相比,法律结果区别很大。

社会控制理论认为,法乃社会控制的手段。古代中国便是通过法律儒家化思想,以礼法合一实现了高效控制社会的目的,达到社会秩序高度稳定,延续两千年之久,直到一百多年前的西方船坚炮利、宪政民主思潮汹涌袭来。

除了法律手段,社会控制的手段还有习俗、宗教。它们的目的一样,都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政治秩序稳定。

法与习俗、宗教的差别在于,习俗善变,尽管习俗内在很顽固,但在信息传播中很容易失真,难以完整、无差别地传递给下一代、下几代;宗教不止关注“行为”,更关注“思想”,审判人的思想是其任务,但在政教分离之后,宗教不能由政府替代惩罚破戒之人。

与习俗、宗教思想相比,法具有外在形式,且公之于众,便于作为普遍尺度由政府强制执行。

总体上说,法因其具有确定性、形式性,可减少个人擅断。前面提到了除了十恶之罪,其他犯罪行为都有“谈的空间”,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法律作用的矛盾性,既具有法的确定性、形式性,还具有神奇的弹性,个人擅断不知不觉运用于实践之中。

任何法律治理,都有其终极价值追求。今天的法治,英文为“rule of law”,和另一个表达不同(“rule by law”)。后者中,法律是工具,前者则包含着价值追求,任何机构、党派、领袖和其他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rule of law”追求法律的治理,以人为根本。中国古代法律治理,终极价值是在降低社会控制成本的基础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秩序稳定就是目的,至于这个稳定秩序的获得是否要以人牺牲自我发展为代价,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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