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劳动仲裁提起诉讼时,能否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因为对法律知识的不了解或其他原因,导致仲裁裁决后发现还有尚可主张公司支付的项目或者已申请仲裁的请求金额计算方式错误、赔偿金额算少了。在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时,要求新增诉讼请求或者变更诉讼请求,那么,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呢?会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一、新增诉讼请求
根据“仲裁前置”原则,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不经仲裁的劳动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仲裁前置原则被法律明确规定,所以一般来说,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法院时,只能就劳动仲裁中已经申请的仲裁请求提起诉讼,而不能增加诉讼请求,否则,把劳动仲裁中没审过的请求直接放在诉讼中审理,就违背了“仲裁前置”原则。
但是,是否在向法院起诉时,一定不能新增诉讼请求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就是说,新增的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联系密切、不可分时,是可以新增诉讼请求的。这应当以新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与原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在主体、客体或内容上是否具有不可分性为判断标准。比如,原请求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新请求是要求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转移档案、返还押金的,则视为新请求与原请求之间存在不可分性,可以一并审理。
二、变更诉讼请求
我们这里讲的变更诉讼请求,主要是讲狭义的变更,即增加或减少诉讼请求金额。既然新增诉讼请求因为可能规避仲裁前置原则,一般不被允许,那么变更诉讼请求(增加或减少诉讼请求金额)因为实质上并没有违背仲裁前置原则,即使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作为新增诉讼请求处理,也符合“不可分性”的要求,因此,变更诉讼请求,实际上是合法的。对于这一点,本文提供几个案例作为参考:
1、张明贵与杭州三信织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一案,案号:(2014)浙杭民终字第2667号。
裁判观点:关于三信公司提出的原审判决超出了仲裁审理范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中,张明贵原审中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故原审法院就此作出的判决当属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2、丁达铭与广东中汇合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一案,案号:(2013)中中法民六终字第673号
裁判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丁达铭增加部分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其增加金额并无不妥。根据丁达铭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中汇合创公司应向丁达铭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650元(5550元/月×1.5个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