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将进一步优化

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这个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卫健委进一步优化了职业病诊断过程。

劳动者选择诊断机构时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第十九条)。这样就更加方便劳动者。

其中第二十条,继续延续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这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要求,并进一步细化了证据的具体内容。

其中二十二条,仅要求劳动者只提供本人掌握的有关资料,这样就减少了劳动者提供职业病诊断资料的要求规定诊断所需资料主要由用人单位提供。这也是职业病诊断的主要难点之一。

实际上也就是把举证的责任交给了用人单位,如果无法证明用人单位无责任,那么用人单位就是有责任的,

部分用人单位不配合职业病鉴定责任,因为又要承担鉴定费,鉴定属于职业病还要进一步承担责任,干脆就不去鉴定,也就拉倒了。

现在明确了用人单位必须的动作,如果不做会怎样也作了规定。

以后会不会有像职业打假那样的职业人,专门找个单位去鉴定职业病,操作不规范的单位要小心了。

入职前和入职后都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可能会免除责任,否则,那天有了职业病反过头来可能找到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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