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将进一步优化
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这个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卫健委进一步优化了职业病诊断过程。
劳动者选择诊断机构时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第十九条)。这样就更加方便劳动者。
其中第二十条,继续延续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这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要求,并进一步细化了证据的具体内容。
其中二十二条,仅要求劳动者只提供本人掌握的有关资料,这样就减少了劳动者提供职业病诊断资料的要求,规定诊断所需资料主要由用人单位提供。这也是职业病诊断的主要难点之一。
实际上也就是把举证的责任交给了用人单位,如果无法证明用人单位无责任,那么用人单位就是有责任的,
部分用人单位不配合职业病鉴定责任,因为又要承担鉴定费,鉴定属于职业病还要进一步承担责任,干脆就不去鉴定,也就拉倒了。
现在明确了用人单位必须的动作,如果不做会怎样也作了规定。
以后会不会有像职业打假那样的职业人,专门找个单位去鉴定职业病,操作不规范的单位要小心了。
入职前和入职后都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可能会免除责任,否则,那天有了职业病反过头来可能找到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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