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成功后,委托人拒绝支付报酬该怎么办?
居间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其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后,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这种合同模式的火热,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委托人在享受到服务后,以各种借口拖欠甚至拒不支付居间服务费用、损害居间人合法权益的也不在少数。
项目停滞多年,寻找居间人
刘某一直从事于房地产开发工作,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2016年1月,A公司邀请刘某为其介绍有实力的合作伙伴,帮助公司解决停滞多年的某项目地块股权转让问题。
后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居间合同》,约定A公司委托刘某为其提供居间顾问服务,A公司在刘某居间成功、且收到股权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费后,向其支付居间顾问费700万元,如股权转让价格低于6800元/平方米的楼面地价,A公司不承担执行此协议的义务。
成功达成合作后,却拒不付款?
合同签订后,刘某经多方联系将B公司引荐给A公司,并促成A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B公司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及其他一系列协议。
然而,在上述协议约定的资金全部到账后,A公司却拒绝支付居间顾问服务费。无奈之下,刘某将A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刘某诉请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居间顾问服务费700万元,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款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A公司辩称
第三人B公司是由案外人姜某作为居间人引荐的,刘某只是中途介入,刘某在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的过程中以及后续协商、签约、履约过程都不曾提供居间服务,且A公司与B公司达成的交易价格未达到居间合同约定的不低于6800元/平方米的楼面地价,付款条件不具备,A公司无需支付相应的居间服务费及利息。
面对双方的说法
法院又是如何认为的呢?
法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01
原告刘某是否履行了《股权转让居间合同》?
被告A公司辩称第三人由他人引荐,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同时第三人B公司认可了原告刘某在协议期间做了很多居间行为,且刘某在双方签署合作协议前的会议纪要中被明确记载为居间人,故法院认可原告刘某履行了股权转让居间协议的事实。
02
被告A公司是否应支付居间服务费?
根据第三人B公司提供的可研报告,B公司内部同意按照6800元/平方米的单价购买A公司对改造项目地块所享有的股权,双方对此已经进行了谈判,刘某促成了合同成立,并帮助A公司获得了股权转让款3.8亿元,完成了居间服务,A公司应当与刘某协商后根据实际情况支付居间服务费。
故根据公平原则,以及刘某为居间合作所付出的努力,并基于A公司直接获得的股权转让款所对应的股权转让单价和双方约定的6800元/平方米单价和双方约定的居间服务费总额,法院酌定A公司应向刘某支付居间费3647601元(3.8亿元÷107242.1平方米÷6800元/平方米×700万元)。
法院判决
一、被告A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居间顾问服务费3647601元,并支付逾期支付该款所产生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鼓小助有话说
本案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居间过程中被告A公司与第三人之间并未按照《股权转让居间合同》所预设的方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是变通实施了股权转让行为。
鼓楼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从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判令被告支付居间服务费,保护了居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