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我国先秦时期水晶制品的发展以春秋晚期为界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发现的水晶制品数量很少,分布极为零散;第二阶段,春秋晚期水晶制品在北方地区开始大量出现,战国时期已成为相对较多见的一类饰品。齐都临淄地区是水晶制品使用的中心地带。水晶制品以制作各类配饰为主。水晶的较晚使用可能与其物理特性及加工工艺相关。我国先民很早就使用兽骨、美玉、玛瑙、翡翠、绿松石、贝壳、料器、琉璃等自然或者人工制品来装点自己,水晶即是其中重要的一类。先秦时期,水晶制品与其他类别有着不同的发展历程。以下仅就先秦时期水晶制品的发现及相关问题略加阐析,或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先秦时期水晶制品的出土数量相对不是很多,但分布区域较广,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对水晶的利用自成体系,与其他地区无直接关联,李世源先生也曾对该区域水晶使用状况有过很好的总结,故本文探讨的地域范围不包括这一地区。先秦时期水晶制品的发展以春秋晚期为界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发现的水晶制品数量很少,分布极为零散。属于新石器时代的有安徽凌家滩遗址出土的1件水晶耳铛、青海宗日遗址发现的3件马家窑文化水晶坠。这些发现与这一时期数量种类繁多的玉石制品产生了鲜明的对比。进入三代以后,这一状况仍未得到改观,水晶制品仍寥若晨星,仅江西新干商代墓内出土的水晶套环(图一)、陕西南指挥西村西周墓出土的一副串饰中的水晶扁珠、江苏丹徒薛家村大墩M1出土的水晶挂链、江西九江神墩出土的水晶块、江苏梁王城西周墓出土的水晶饰品等寥寥数例。曾有学者统计了西周高等级墓葬中流行的组玉佩的使用情况,包括陕西沣西张家坡墓地、陕西宝鸡国墓地、山西曲沃晋侯墓地、河南三门峡虢国墓地,以及东周初年的陕西韩城芮国墓地等。这些墓葬内出土组玉佩的组成材料多样,包括玉、玛瑙、绿松石和料器等,但未见一例使用水晶。
第二阶段,春秋中晚期水晶制品开始大量出现,战国时期已成为相对较多见的一类饰品。水晶制品均出自墓葬,根据初步统计共110余例,出土总数约在2500件(表一)。
水晶制品发现最为集中的地区是山东临淄,这一地区具备一定等级的墓葬内均有水晶出土。《临淄齐墓(第一集)》中刊布的19座墓葬中有12座墓葬出有水晶制品。这12座墓葬虽都遭到过大肆盗掘,但仍发现大量水晶制品,数量达到1435 件,可以想见当时庞大的使用量。零散发布的临淄地区齐墓资料中,水晶也是层出不穷,如永流M3、郎家庄M1、隽山墓、范家墓地、国家村墓地、南马坊M1、孙家徐姚墓地、辛店M2和尧王墓地等。在齐地范围内,水晶制品也是屡见不鲜,包括山东曲阜鲁故城“望父台”M4、章丘女郎山M1、栖霞金山M3、泰安康家河M2、威海M3、沂水全美官庄墓、长岛王沟墓地、沂源东里东台地M1和新泰周家庄墓地等处均有水晶制品发现。中原地区墓葬中也发现不少水晶制品。如周王都所在的河南洛阳地区的中州路北M535、凯旋路南墓地、中州中路M8371、西工区墓地M203、西工区C1M8503、唐宫路小学C1M5560、王城花园C1M7717等。河南新郑郑韩故城附近发现水晶制品的墓葬有大高庄M1、胡庄韩王陵、新禹公路M3、赵庄M24、西亚斯墓地、河南省邮电器材公司M11、郑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墓地等。三晋之地发现水晶制品的墓葬最重要的是太原赵卿墓和河南辉县琉璃阁1号墓,此外在河南汤阴五里岗墓地,山西长治分水岭M27、长子牛家坡M12、侯马乔村墓地、忻州上社M1、上马墓地,河北邯郸百家村墓地等地也有发现。关中地区的秦国地域仅在陕西咸阳塔儿坡墓地有水晶制品发现。此外在天津宝坻牛道口M2和河北中山国的厝墓等处也有水晶制品的发现。南方的楚国地域也有水晶制品的发现。如湖南古丈白鹤湾M41、韶山湘乡M31、耒阳师范附小墓,河南叶县旧县M1、平顶山应国墓地M10、新蔡平夜君成墓、新蔡葛陵楚墓,湖北黄州汪家冲墓地、随州义地岗M3、郧县乔家院墓地、江陵望山M2、江陵雨台山楚墓、江陵九店、荆门子陵岗M69、荆门罗坡岗M16、当阳赵家湖、襄阳余岗M112、荆州嵠峨山M19等。东南吴越地区也有水晶制品出土,其中最著名的当属杭州半山石塘村出土的水晶杯,其他在江苏邳州九女墩DIIM、丹徒粮山M2、苏州鸡笼山D1M1,浙江东阳前山D2M1等处也有少量发现。由表一可见,当时水晶制品发现最为集中的地区是齐地,占到总数的85.7%;中原地区即使集合洛阳、三晋等地也仅达到11.4%;而以随葬品瑰丽、繁多著称的楚国地域水晶制品出土数量更是仅占2.7%。齐地中,齐都临淄是最为核心的区域,出土的水晶制品数量达到83.3%,可以说,现在发现的水晶制品绝大部分都出于此地。曾有学者指出,“在田齐辖区发掘的东周墓藏几乎不见玉器”,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水晶代替了玉器的位置。因此当临淄商王M1中仅出有玉器,不见有水晶制品时,发掘者在简报中特意指出“以前发掘出土的齐国佩饰均以水晶、紫晶、玛瑙、玉髓等为主要材料,几乎不见或很少见到真正的玉器,这与战国时期其他国家相比尤为突出”。由此可见当时临淄地区使用水晶的盛况,可称得上是水晶制品使用的中心地带。其他地区出土水晶制品数量的占比高的在2.5%左右。即使占比最高的三晋地区,如果去掉出土数量最多、等级最高的赵卿墓的105件,数量仅为67件,占比仅为2.7%,比例与其他地区大致相当,并不突出。与其他数量种类繁多的玉器相较,水晶仅是其中的点缀而已。水晶制品主要为各类饰品,单体的类型包括瑗(环)、各种类型的管和珠等,并有少量的觹、璜等器类,容器仅有杭州半山石塘村出土的水晶杯一件,是为孤例,这也和水晶加工不易有关。这些水晶制品多与玛瑙器、玉器、绿松石、骨器(管、珠)等共同串成各类饰品。由于被盗扰、移位错乱等原因,很多饰品在出土时已经散乱,失去原有配伍关系,只有通过一些未经扰乱的墓葬来推测原貌。根据水晶制品在墓内出土位置,具体可分为配饰、项饰、腕饰、发饰等多种形态,各类饰品中最常见的当属配饰。配饰的顶端为玛瑙或者水晶瑗(环),其下以水晶、玛瑙或其他材质的管、珠等相串,有单串、双串之分,在各串尾端分别系以多种材质的璜、瑗、觽等。配饰的配合组织方式多样,难以一一尽述,择其典型介绍如下。临淄郎家庄M1坑2︰14配饰的挈领和尾端均为水晶环,中间串以各种水晶、紫晶珠,间或有少数玛瑙珠缀于其中。M1坑8︰24配饰的挈领为水晶环,以玉髓璜为尾端,中间串以各种水晶、紫晶珠和少数其他珠子(图二︰1、2)。临淄淄河店M3X5︰2串饰的首尾两端各是玛瑙环1件,下端较大,中间为玛瑙珠、水晶管和骨管构成的单列串饰。临淄东夏庄M6P5X10︰3配饰则是以玛瑙瑗为挈领,作为尾端,球形水晶珠在中间呈单列构成。临淄永流M3X1︰21配饰是由大小不一的4件玛瑙环、多件水晶珠、管,以及玛瑙管、珠和骨珠串联而成,玛瑙环各在两端,各有2件。以上均为单列式配饰。
相当多的配饰为双列式。如东夏庄M6P13X22︰4-8 配饰是以玛瑙瑗为挈领,下穿一根水晶管,水晶珠串成两行,行间以水晶管相隔,尾端各有1 件蚕形玛瑙饰。东夏庄M6P14X24︰3配饰共58件各类饰件,组成方式是以玛瑙瑗为挈领,下穿一菱形水晶珠,各种管珠呈两行并联,中间以菱形水晶管相隔,将串饰分为上、下两段,紫晶珠和红色玛瑙珠相间,每行尾端各系一玉璜(图二︰3)。临淄相家庄M3P3︰25配饰由44件饰件组成,以水晶三穿饰为挈领,分为两串,各种水晶、紫晶、玛瑙珠管等相间,尾部各系一玛瑙环(图二︰4)。相家庄M3P1︰4 配饰,由55 件饰件组成,以玛瑙瑗为挈领,分为两串,各以三穿水晶饰为首,然后水晶、玛瑙珠与骨管、珠相间,尾端一为玛瑙璜,一为蚕形玛瑙饰。一些配饰的组合相对较为复杂。东夏庄M6P9X17︰2 配饰分为三段,上段以玛瑙瑗为挈领,由玛瑙瑗和3件扣形水晶珠穿成单行;中段由水晶珠、玛瑙珠、紫晶珠分两行并联,并由1件扣形水晶珠约束;下段由水晶珠、紫晶珠、玛瑙球形珠穿两行,尾端各系1 件玉璜(图二︰5)。东夏庄M6P9X17︰3配饰由46件饰件构成,分为四段:一段以玛瑙瑗为挈领,下穿1件扣形水晶珠;二段由8件球形水晶珠和紫晶珠分两行并联;三段由扣形和球形水晶珠各2件穿成单行;四段由多件紫晶和水晶珠成双行并联,各行尾端各系1件玉璜(图二︰6)。另朱晓丽在《中国古代珠子》中刊布了1件未标明具体出土单位的四行式水晶配饰,顶端为1件大水晶环,以下分四列,各列以小水晶环为首,下为水晶管、玛瑙珠相间排列,多为两三玛瑙珠隔1件水晶管,各列又以小水晶环收尾,相当繁复。纵观这些配饰,其基本构成方式可概括为“两头大,中间小”,即首尾两端的饰件较大,中间用管珠等串联。此类形制的配饰可从河南信阳长台关二号楚墓出土的女侍俑上绘就的饰物得以窥见。如2-154号木俑身前的饰品为两列式,顶端为一环状物,下分为两串,每串从上向下各穿五珠,并用彩结和环状物穿连玉璜,璜下再穿三珠(图三︰1)。2-168号木俑身前的饰品呈单列式,顶端是一件珠,下接环状饰物,通过彩带与下方的璜相接,尾端为一环状饰物,周围有彩结装饰(图三︰2)。2-179号木俑身前的饰品也是单列式,顶端是一件珠,下接环状饰物,之后通过一件珠子与下方的璜相接(图三︰3)。这些木俑身上的饰物虽然仅画出基本形态,但其具象应当有所本,是当时各类饰物的抽象反映,水晶配饰为其中一类。
水晶制品并非仅作为配饰使用,也可以作为其他类型的饰品。比如,新泰周家庄M50 的墓主颈部有片状玉饰、玛瑙环、玛瑙管、水晶管、珠等围绕分布,应该为一组项饰。洛阳凯旋路南的发掘中出土了22 枚水晶珠,包括白水晶和紫晶,有多面体、圆棱形、圆形、扁圆形等多种形状,且均有对穿孔。这些水晶珠均出自人体颈部和胸部,发掘者推测是项饰的组成部分。山西上马墓地M5218︰67 出土时围绕在墓主颈部,是由15颗水晶珠、2 件玛瑙环、2 件玉柱形饰、2 件玉兽、1 件玉璜、3 件泥质岩小珠和3件圆玉片串联而成。河南叶县旧县M1棺内出土的串饰是由96枚水晶珠及若干骨管组成,包括水晶和紫晶,五紫三白为一组,间或杂以骨管。还有部分水晶制品作为腕饰使用。如平顶山应国墓地M10 墓主的左右手腕处各有一组水晶玛瑙腕饰,每组均为20件。其中M10︰68,由1件圆形青玉管、3件橄榄形水晶管、16颗短管形红玛瑙珠单行相间串联后对接而成,周长约19厘米(图四)。腕饰的串联方式很随意,没有一定规律。
很多墓主的头前放置有水晶环。如临淄范家M175P2和临淄国家村M2P1的墓主头前各有2件水晶环。河南汤阴五里岗墓地也发现这一现象,M53 的1 件水晶环置于墓主面部,M192、M265、M344都是在头部附近,M530则置于上肢附近,离头的位置不远,或许为位移过去的。在湖北荆门罗坡岗M16 虽然为甲字形墓,但仅随葬陶礼器,墓主地位一般,在墓主头前也放置了1件水晶环。这些位置出土的水晶环可能为头上的饰品,是否为束发器还需要其他资料的佐证。在佩戴方式上,项饰、腕饰以及“束发器”的佩戴方式较为直观,不予过多讨论。配饰的佩戴方式和位置则可根据相对位置大致了解。由表二可知,配饰主要出于墓主的胸腹部和体侧,应当是佩戴在墓主上半身处,部分是在头前或者足部。河南信阳长台关二号楚墓出土的女侍俑上绘就的配饰却是挂在腰部,垂于腿间,应该表现的是其中一种佩戴方式。这些配饰的佩戴,除了可能采用长台关二号俑所表现的打结系挂外,更有可能是如郎家庄M1 发掘者推断的,使用带钩来系挂。
各种类型的水晶饰品在各地发现情况并不一致。水晶与玛瑙等组成的各式配饰主要发现于临淄地区,其他地区基本少见。而且,其他地区出土的水晶制品更多的是作为项链之类饰品上的组成部分,并非主要的器类,亦或是作为“束发器”使用。这一现象恰恰体现出临淄是水晶使用的中心。水晶自两周时期开始大量使用后,也有着兴起和勃发的过程,并伴随着使用区域的不断变迁。在水晶制品出现的初期阶段,水晶并非出现在齐都临淄周边地区,而是广布在中原地区各处。较早的几批资料包括春秋中期晚段至晚期的湖北郧县乔家院M4、M6等。春秋晚期的墓例包括太原赵卿墓,浙江东阳前山D2M1,江苏丹徒粮山M2、苏州鸡笼山D1M1和邳州九女墩DIIM等。春秋晚期到战国早期的春战之交,水晶制品更多出现在中原地区和楚国区域内,如洛阳中州路北M535,新郑大高庄M1,长治分水岭M27,上马墓地的M5218、M1004、M1005,湖北随州义地岗M3和平顶山应国墓地M10等一批墓葬。临淄地区出现最早的墓例也是战国早期的郎家庄M1。从新石器时代起,玉器、绿松石、玛瑙等各种材质的饰品层出不穷,但水晶制品为何直到春秋中晚期至战国时期才得到广泛使用呢?这可能需要从水晶制品的自身特性加以探讨。水晶的摩氏硬度为7,高于玉(6.0~6.5)、绿松石(5~6)、玛瑙(6.5~7)等,加工难度相对较大。此外水晶的脆性值较低,易于破碎,又是极不解理宝石,无法形成平滑的破裂面,断口呈贝壳状。这些性状导致水晶难以加工,且成品率相对较低,因此在较早阶段,水晶没有成为广泛使用的一类饰品。较有可能是伴随春秋到战国时期铁质工具的出现和大量运用,水晶制品才得到广泛地使用。从战国早中期开始,水晶制品大量涌现,且更为集中在齐都临淄地区,成为一类相对较为广泛使用的饰品。这或许与水晶矿床分布较为广泛有关。全国25个省、区均有水晶产出,原料并非难得。水晶晶莹透明,易于发现,只要工具得力,还是比较容易被加工的,这可能就是水晶制品最早被使用的原因。到了战国时期,水晶集中发现在临淄地区,曾有学者认为是因为齐地没有发现玉资源的缘故,或是因为紧挨着水晶产地的缘故。现今在山东南部和江苏北部,以东海为中心的区域是最大、最主要的水晶产地。据介绍,这一区域水晶的开采始于20世纪,是否有早期利用,在没有发现相应的开采证据,或者足够的矿物学证据支撑前,只能是一种推测,还需日后工作确认。本文仅是对先秦时期发现的水晶制品的简单梳理,总结了一些显而易见的现象。对于水晶制品的深入探讨绝对不能仅仅讨论水晶单一器类,而是应置于当时多种饰品使用、人们审美情趣的整体考察中加以诠释,今后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本文写作缘起2013 年夏季在山东进行学术考察时,在临淄齐故城看到的琳琅满目的水晶制品。在此特别对山东省文物考古研究院刘延常、魏成敏先生对考察所做的周到安排深表谢意!)
(作者:唐锦琼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原文刊于《东南文化》2019年第5期 此处省略注释,完整版请点击左下方“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