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保险赔偿费是否应开具专用发票问题

粉丝来信

贵州“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亲爱的房老师,我们公司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损毁,现在在与保 险公司谈赔付的事情,保险公司让我们给他们就损毁货物开具发票,主要是保险公司想取得专用发票来抵扣,理由是根据营改增后各地出具的指引中涉及车辆投保的,取得的修理费用 可以抵扣进项。这个思路就过渡到了我们的赔付条款中,保险公司认为对我们的赔付可以理 解为他向我们购买货物赔付给我们,就应该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这样是否符合政策,我们是否应该开发票?

 

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保险公司从自身利益考虑索取专用发票的想法是可以理解的,但认真分析一下企业收取保险赔偿费的性质,说明对方的说法是不对的。

①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你们的货物发生火灾后保险公司支付赔偿费,这个过程既没有将货物卖给保险公司也没有为保险公司提供任何劳务,所以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畴。

②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之附件 2《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另外,按照发票管理规定,非应税营业收入的取得方是不能开具发票的,更不用说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了。据此,投保人在取得保险公司支付的赔付款项后,只能向保险公司出具 收据等收款凭证。如果你们为保险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得缴纳税金,不就吃亏了吗?

营改增之前,车损客户去保险公司定点修理厂修理车辆,一般程序是客户自己先支付修理费用并取得修理发票,然后保险公司给予报销。当时保险公司缴纳营业税,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额,该发票只是进成本即可。

营改增后,保险公司与修理厂合作模式普遍发生了变化。车辆投保的,修理厂直接为保险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也算是顺理成章的,因为修理厂确实为保险公司提供了修理劳务。

但你们并没有修理或转让给保险公司车辆,所以保险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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