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修订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
1日,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部门联合修订的《关于开展扬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实施,调整了加装电梯征求意见范围比例,明确装电梯不再必须征得全体业主同意。
2018年,我市出台实施《关于开展扬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为适应新形势要求,响应群众强烈诉求,进一步优化制度设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7日修正版)的有关规定,今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意见》正式实施,原意见废止。
新《意见》修订的背景、修订的条款内容呈现哪些亮点?记者特邀市住建局加装电梯工作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修订一
修改业主表决条件,取消“一票否决”
原试点意见中提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幢住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经加装电梯所在单元的全体业主一致同意且签订加装电梯书面协议。”
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新《意见》修改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幢或者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且签订加装电梯书面协议,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市住建局加装电梯工作相关负责人介绍,借鉴其他城市后续相关政策微调的做法,更重要的是参照新实施的民法典和新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对“一票否决”进行了更改。这是结合实际操作中遇到的新问题,以及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将加装电梯的决定权交由居民自行协商确定。若遇矛盾协商不成,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修订二
进一步明确实施和管理主体
原试点意见提出,“实施主体”为“本单元全体业主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新《意见》将“实施主体”修改为“实施和管理主体”。明确“实施和管理主体”:“本单元或本幢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申请人”,并增加“应当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的内容。
原试点意见中提出:“申请人可以推举业主代表作为代理人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物业服务单位、具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电梯安装企业、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代理人。”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新《意见》增加“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内容。
修订三
进一步明确加装电梯的“住宅”性质
何为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原试点意见提出,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置电梯的非单一产权普通住宅单元。
新《意见》进一步明确加装电梯的“住宅”性质,增加“非单一产权普通住宅单元(不含别墅类住宅)”的内容。
上述负责人介绍,区别于普通住宅,叠加别墅也属于非单一产权,但其加装电梯,为单一电梯使用人,不在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监管范围。
修订四
对资金筹措条件进行修改,四层补贴14万元
在第三板块“资金筹集”中,新《意见》对受不利影响业主的资金补偿和政府补贴范围等资金筹措条件进行了修改。
依据《民法典》第六条、第二百七十二条,以及“相邻关系”章节有关条款,增加“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正当权益的不利影响;造成不利影响的,申请人应当共同协商,依法给予补偿”的内容。
对于政府财政补贴,原试点意见明确:“对市区范围内五层及以上的多层、多产权普通住宅加装电梯,按照五层16万元、六层18万元、七层及以上20万元的标准,由政府进行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新《意见》兼顾群众诉求,调整补贴范围。调整为:“对市区范围内四层及以上(以不动产权属登记为准)的多层、多产权普通住宅单元加装电梯”进行补贴,四层补贴标准为14万元。
修订五
优化实施程序环节,妥善解决争议
关于加装电梯申请的实施程序,原试点意见明确“影响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权益的,申请人(代理人)应与相邻业主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新《意见》对加装电梯中业主争议及协调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对上述要求予以删除。
当加装电梯出现矛盾怎么办?依据民法典第十条至第十二条,新《意见》增加:“因加装电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要求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来源:扬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