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特殊人员
第三十三条的内容是特殊人员的规定,和以往的版本相比没有变化,这也是《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和三十五条规定的内容。
规定的这些内容容易理解。
未成年人还没有发育成熟,承受危害因素的能力较弱,应当受到一些照顾,同时我国的职业危害限值也都是依据成年人来进行推算的,未成年人应该更小一些,目前没有确定未成年人的限值要求。
对于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应该安排所禁忌的作业,这样就可以防止劳动者转化为职业病病人。
从道理上讲,可以很容易理解这个道理。但是在实际中不完全是这么回事,比如某单位一位劳动者有了一些禁忌症,但是就不愿意调离岗位。
为什么?因为一般情况下,调离原岗位待遇就下来了,调离之后肯定就成了辅助岗位,待遇不可能有原来的那么高了,也很无奈啊,这就是国情。
对于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同样的道理,限值对于成年人可能没有问题,但是会不会对婴儿有问题,在安排作业的时候必须考虑这个问题。
往小里说,是维护职工的小家,往大里说是民族的健康,哪个人又不是从胎儿、婴儿开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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