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怪的一房二卖案件
案情
甲委托乙出卖7间房,乙实际全部卖出,但乙只回复称卖出6间,还有一间没卖出,房本也丢了。实际上,乙已经将该房间卖出,得款40万,并过了户。乙随后消失于人海。
甲后又将该房卖与他人,居然也过了户。买主在使用中,“撞衫”案发,甲报警告乙诈骗。
浅析
诈骗罪是最贴近人间百态的一个罪名,倏忽间,让人猝不及防。但是对于诈骗罪的判断,要格外慎重,有可能一念让人于人间,一念又让人于牢狱。
侵财犯罪要重视考察非法占有目的,如果用行为无价值论视角看,是很简明的,因为主观目的是违法要素。非法占有目的是侵财犯罪和民事纠纷的重要界限。
本案很显然不构成诈骗罪。乙不忠人之托,是否构成侵占罪呢?
乙将受托卖房款侵吞,系变合法占有为非法所有,符合侵占罪结构,同时,乙使用了欺骗方法且消失于茫茫人海,主观违法性较大,可进一步追究其侵占的刑事责任。
乙到案后,若甲不愿意追究其刑事责任也是可以的,因为侵占罪是不告不理的绝对自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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