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要件
有一句话说得真好,“再好的道理,如果不是自己悟出来,也没啥用”,笔者感觉,构成要件的规制作用真是有些意思。
一是构成要件规制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通过什么体现呢,当然是构成要件了,脱离构成要件谈罪刑法定原则那都是空谈。
二是构成要件规制着故意。对于故意犯罪而言,构成要件内的事实,都需要有认识,而对于构成要件外的事实是否有认识,对于判断故意没有什么影响。因此,构成要件规制着故意,这一点非常重要。
三是构成要件规制着调查取证的范围。构成要件内的事实,都是需要证明的事实,也都是对违法性有影响的事实,体现这些事实的要素也被称为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而构成要件外的事实,就不是需要证明的事实,也无需调查查明,这些体现构成要件外事实的要素,也被称为表面构成要件要素。所谓表面,就是可有可无,对违法性没有任何影响,诸如“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都是表面要素,起到分界作用,并不需要去证明,有它无它,案件违法性无增无减,当然不需要证明了。因此,构成要件对调查取证范围有规制作用,那种不论如何先查查的想法,就需要体悟构成要件的规制作用。
其中,构成要件有规制故意的机能,这一点在认定犯罪时真的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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