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性急操船,拖挂浮筒到码头.......

XX公司中国籍“LJ”轮第142航次从湛江装卷钢到越南胡志明港。2018.03.29.1500LT抵胡志明港外锚地。2018.03.30,0822LT锚离底开往引航站,0920两位引航员上船引航进港;随后船长与引航员进行详细交换信息(包括介绍本轮操纵要点和注意事项,询问掉头位置、靠泊方案和无艏侧推器)等;同时备妥双锚并安排木匠船首值守瞭头。

1304LT过胡志明港73号浮开始右船首和左船尾带拖缆,1309LT拖轮拖缆带好,开始顶推掉头,1312抛左锚一节甲板,1314发现右船尾75号绿浮较近,船长立即叫慢进车和右满舵,并令引航员要求拖轮立即停止顶推,同时通知二副注意观察,1316二副报告75号绿浮还是无法安全通过,船长立即叫停车,1317时#75号绿浮压碰船尾船底,1320未见绿浮浮出,改用拖轮完全顶推靠码头,1405靠妥码头。

事故发生后,当地时间1400L通过电话报告值班调度和主管海务。1420—1645L越南胡志明港海事部门派人上船对此次压碰#75绿浮事件进行事故调查取证。船舶按照体系文件规定向公司值班调度和相关部门、代理、保赔等提交事故报告、海事声明等材料。
一、事故经过
胡志明港潮汐为:
30日:0700L — 86cm;1331L —354cm;
潮流:涨潮流速约1节
风向风力:东南风2级
LJ轮142航次于2018年3月30日当地时间0822时按照港口及引水要求起锚进港。
0920时两名引水员在 #0号进口浮登船,引航指挥进港,船长与引航员进行详细交换信息(包括介绍本轮操纵要点和注意事项,询问掉头位置、靠泊方案和无艏侧推器)等;同时备双锚并安排木匠船首值守瞭头。
1304LT过胡志明港73号浮开始右船首和左船尾带拖缆;
1309LT拖轮拖缆带好,开始顶推掉头;
1312抛左锚一节甲板,1314发现右船尾75号绿浮较近,船长立即叫慢进车和右满舵,并令引航员要求拖轮立即停止顶推,同时通知二副注意观察,1316二副报告75号绿浮还是无法安全通过,船长立即叫停车,1317时#75号绿浮压碰船尾船底,1320未见绿浮浮出,改用拖轮完全顶推靠码头,1405靠妥码头。
1630LT 二名引航员离船。
二、事故原因分析
1240LT靠泊引航员从另一名引航员手中接过船舶操纵继续引航进港,后来发现此引航员是个急性子且不愿多说话,在操纵船舶过程中船长曾多次提醒他别太急,注意船舶速度和惯性余速。但在调头过程中还是发现由于惯性余速过快,造成对船舶的位置无法准确把控、后又忙于消除惯性余速造成船舶位置偏右、加上水域狭窄(可用掉头水域不足300米)、引航员对拖轮和主机使用不当、船长接过船舶指挥权时机不够及时等。
1、客观原因
(1)、可用掉头水域狭窄且不足300米,并处于河道弯头区域。
(2)、由于掉头水域狭窄,重载船在顺流(且流速较大的情况下)掉头靠泊始终是比较危险的。
(3)、在码头泊位东南侧有二锚泊小船,造成船舶掉头水域更加狭窄。
(4)、 #75绿浮抛设位置太过接近LOTUS码头泊位掉头区。
2、主观原因
(1)、引航员的操作存在严重失误。整个船舶操作过程,引航员缺乏应有的心理素质、预见性和快速反应能力;
(2)、船长对进港航行安全风险控制不够全面;且对本船在航速低、舵效差的情况下会加剧风流压的影响估计不足。
(3)、驾驶台及首尾的联系和报告缺乏应有的警觉和敏锐。
三、纠正措施
(1)、船长按船舶碰撞应急处理操作须知进行操作,立即报告当地海事主管机关、代理及检验等,递交海事声明,事故报告报保赔等。
(2)、通知岸基管理人员,通过保赔与对方灯浮公司进行协商处理善后;
(3)、停用主机;同时检查和测量尾尖舱和尾部水仓未发现异常。
四、预防措施。
(1)对缺乏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的引航员应及时要求引航当局更换。
(2)船长对进港航行安全风险控制应考虑全面周到,并逐条落实风险应对措施。
(3)驾驶台及首尾瞭望人员应始终保持敏锐的警觉,及时反馈有关信息。
(4)当引航员操纵失误时,船长应该及时果断接过指挥权,化解险情后再交回给引航员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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