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逵·精解读 浅析网购格式条款

廖智君  律师

业务一部实习律师,专注于食品安全、价格监督、知识产权领域,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驻实习律师。

引言

2021年4月10日,阿里巴巴因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罚款182.28亿震惊朋友圈。我们意识到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下,网购行业快速发展,网购已经是当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网购行业也存在着许多令人诟病的问题,不仅仅是网购平台和商家之间存在不平等地位,在消费者和经营者进行交易中也存在此类现象,在网购平台提供的网络服务合同中,其中的格式条款使得消费者和经营者因为利益的关系产生了众多的纠纷,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就网购合同并不能进行平等的协商,体现不出双方平等的意思表示,但消费者因为处于弱势不得不选择同意网购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经营者往往利用消费者的这一心理将免责条款写入合同内容,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比如说,网购当中注册为用户时需要点击的“用户注册协议”是网站商城为了在和消费者进行交易的时候所预先提供的便利,一旦交易成功,在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便形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网购合同。所以“用户注册协议”存在着特殊性,它和传统购物合同不同的地方在于它单方面排除了和消费者之间协商的可能性,大部分的网购网站“用户注册协议”当中都会有此类的格式条款,而很多的消费者为了尽可能快的完成购物过程,并不会认真去看格式条款。

什么是格式条款

那么到底什么是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一般的合同订约过程主要是为双方交易提供便利而事先将合同条款作出拟定,这是合同格式条款首要的特点,正是因为这样会降低缔约成本,提高缔约速度,所以才会被大量使用。格式条款是针对不特定的消费者群体而使用的,而不是针对在某一个合同当中所涉及的单独的一个人,在同一种交易形式当中,大多数时候都会使用的是同一种格式条款合同,只是里面的具体交易内容不同而已。缔约合同时,合同内容应该体现的是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平等的意思表示,但是,拟定格式条款合同的一方在现实中往往是具有优势地位的一方。这种不平等就会使得经营者通过格式合同交易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而消费群体则面临有更大的风险需要承担。

网购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更具有特殊性,购物过程的完成需要当事人双方共同在互联网技术环境下完成,使得格式条款合同的应用打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并且,格式条款合同缔约方式的特殊性,传统购物合同通过当事人面对面之间平等的意思表示缔结,但是网购合同的缔结则需要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通过互联网技术完成。在此过程当中,电脑和手机充当了媒介,虽然提高了交易的便捷性,但是在双方订约的过程当中,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省略了交流和沟通的环节,双方不能表现出平等的意思表示,也就为其后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纠纷埋下了隐患。网购格式条款合同内容是以数字电文的形式表现出来,而一般购物合同则是纸质书面语言,这就使得消费者在缔结购物合同的时候不容易真正注意到网购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即使看到了,缺乏专业知识的消费者面对冗长的文字也难以真正的理解格式条款的意思。并且,网站商城的经营者在消费者注册的时候通常使用较小的字体将格式条款放置在注册协议当中,位置在网页显示页面的角落中,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这就使得消费者不易察觉。因此大部分消费者面对网购合同时,通常直接点击“同意”而进行下一步购物。

不利条件下,如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这样的不利条件下,应该怎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解释网购合同格式条款就显得尤为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在这个规则下,我认为由于网购合同格式条款适用的对象为不特定购物者,因此应该向一般消费者看齐,在遇到网购纠纷时,不应该拘泥于某一种具体情况,而应该是从一般理性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去理解。其次,要严格的限制解释网购格式条款,大部分网络经营者在合同中写入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同时又加重消费者义务的格式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为了在交易中平衡双方利益保护消费者,还应当遵循以下特殊的合同格式条款解释规则。在网购合同当中,合同的拟定者具有明显的优势,为了让交易公平合理进行,当内容不清晰时,解释应该偏向于消费者,通过相关的法律规定让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水平地位趋于平衡,使交易活动更好的进行。其次就是购物合同当中非格式条款优先适用,消费者和经营者在合同成立后,又就合同的部分内容达成新的意思表示,并且新的意思表示与早前所拟定的格式条款是不相同的。这个情况下应当适用非格式条款,例如,在购物过程中,消费者和网站客服之间达成的协议内容就是网购合同非格式条款的一种表现形式。根据法律规定效力优先原则,如果二者发生内容上的冲突,应该先适用非格式条款。最后是免责条款限制解释。由于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地位并不平等,经营者经常将有利于自己的免责条款通过格式条款的形式写进合同,将交易风险完全分配给消费者,故对于经营者在合同内容里面的免责条款,应当做最狭义的解释,不能进行补充或者扩张解释,同时,单方制定格式条款合同的经营者还能够利用技术优势,改变合同的内容以及自己履行义务的方式,而消费者却难以发现。

网购合同当中经营者利用免责条款转嫁给消费者承担本来该由自己承担的风险,限制消费者在举证责任和赔偿请求权方面的权利,属于典型的不合理的分配风险,如果其中的条款内容使得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尤其是履行抗辩权和要求赔偿权,则要确认不产生法律效力。

那么网购合同常有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第一,出现主要权利或者义务被格式条款限制。这里所说的是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所应该履行的包括随附义务主要义务。如果在具体纠纷当中的购物合同内容发生了这种情况,则很明显预期合同的目的就不会达到。

第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格式条款合同当中,经营者往往会履行其给付义务,但是附随商品的义务,比如“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等瑕疵担保责任却往往通过格式条款进行限制,这样就很明显的损害了消费者的权利,导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很好的实现。

第三,排除任意性规范的格式条款无效,合同的缔结过程应当是当事人双方平等自由协商的意思表示,网购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拟定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容易破坏“契约自由”原则,会违反合同的平等互利原则,在格式条款内容对经营者和消费者不公平合理的时候,排除任意性规范的格式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消费者点击“确定”的行为不能推定为愿意受所有条款内容的约束,而仅仅只是为了达成合同目的的意思表示。对于网购中的格式条款,特别是关于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和免除网络经营者法定义务和责任的条款,订立时应当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提醒,引起消费者的阅读,使用的语言文字应该通俗易懂,清晰明了。对于格式条款信息的提示与披露,应该是一种电子商务交易规则,而不是简单的道德规范。经营者不能因为将该条款加红加粗置于醒目位置而推定消费者点击“确认”后就天然的知道该条款,总而言之,经营者应该使消费者有机会审查格式条款,来确定是否自己能够接受该条款。

网络经济飞速发展,网络经营模式的层出不穷,从2020年天猫双十一开局14秒销售额破十亿,1分36秒成交额破100亿中便可见一斑,未来的生活里网购将会取代大部分实体购物,但是网购格式条款目前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容乐观,如何使得双方关系达到一种平衡的状态,使得网络经济健康发展,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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