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不严谨惹的祸:评标专家五种意见,各说各理。 孰是孰非?

招标文件不严谨惹的祸:评标专家五种意见,各说各理。孰是孰非?

★此时,千万别像极个别的专家那样。不爱学习,还自以为是:“即使招标文件错了,也要按招标文件执行!”

若不但胡说,还硬要非为,那在别人眼里你就成了真正的“砖家”了。甚至还会被骂其为“饭桶”。

这样的事并非没有事发生过。

★案例

招标人某市防洪排涝工程管理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某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代理“某市城区河段治理工程Ⅲ、Ⅳ、Ⅶ标段施工项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内容为 :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范围为某市城区河段治理工程Ⅲ、Ⅳ、Ⅶ标段的建筑工程和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金属结构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临时工程等。本次招标分为3个标段,具体内容大致如下:

Ⅲ标段:某市城区河段治理工程Ⅲ标段 , 本标段主要建设内容为高水高排涵管、桩基、护岸等水工建筑物。建安投资约为 3707 万元 (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

Ⅳ标段:某市城区河段治理工程Ⅳ标段 , 本标段主要建设内容为高水高排涵管、防渗灌浆、挡墙、挡水坝等水工建筑物。建安投资约为 4700 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

Ⅶ标段:某市城区河段治理工程Ⅶ标段,本标段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堤防护岸工程,江泗泵站一座, 江泗防洪排涝闸一座。建安投资约为 3050 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

对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要求为投标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合法的企业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或贰级以上资质,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同时,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资格后审、综合评估法评标。各投标人可就上述三个标段中的其中一个标段进行投标。
后经投标开标,在评标时,评标专家发现有投标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时投了两个标段,对于该如何处理该投标人,评标专家之间发生了分歧。

★案例分析
评标专家对于该如何评审该投标人,主要有如下几种意见,具体如下:
第一种意见:让该投标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书面澄清放弃其中一个投标标段。
第二种意见:直接否决该投标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两个标段的投标。
第三种意见:正常评审该投标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两个标段的投标,如经评审该投标人两个标段的综合评分均未进入前三名,则不会产生相关事宜,继续正常推进招投标工作。

第四种意见:正常评审该投标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两个标段的投标,如经评审该投标人两个标段的综合评分仅有一个标段进入前三名,则不会产生相关事宜,继续正常推进招投标工作。
第五种意见:正常评审该投标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两个标段的投标,如经评审该投标人两个标段的综合评分均进入前三名,则让该投标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书面承诺放弃其中一个标段。

针对以上五种意见,笔者一一分析如下:
第一种意见:能否由评标委员会启动投标人的澄清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因此,有且仅有三种情形下,即:
(1)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
(2)投标文件中有明显文字错误
(3)投标文件中有明显计算错误

评标委员会才可以启动让投标人澄清的程序。但在本案例中,该投标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时投标两个标段,不属于“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的范畴,评标委员会启动澄清程序要求该投标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书面放弃某一个标段投标无法律依据。

第二种意见:评标委员会能否直接否决该投标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两个标段的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因此, 在本案例中,该投标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时投标两个标段,不属于第五十一条第(一)、(二)、(三)、(五)、(七)项规定的行为,但是对于是否属于第(四) 项和第(六)项规定的行为,笔者认为也不属于。理由为:
(1)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指的是一个标段(标包)或未划分标段(标包)的招标项目,投标人同时提交两份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但是在本案例中,该投标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是两个不同标段所对应的不同的两份投标文件,并不是针对一个标段提交两份不同投标文件。

(2)对于何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因此,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一般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但是该投标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针对两个标段提交两份不同的投标文件,对“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均予以响应,并不当然视为“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种意见:属于“鸵鸟策略”,把头埋在沙子里, 以为就没有什么会发生。如执行该种意见会发生三种后果,也就是第三种意见、第四种意见和第五种意见所提及的后果。当然,还有可能被其他投标人提出异议或投诉的后果。因为《招标文件》里已经明确规定“各投标人可就上述三个标段中的其中一个标段进行投标”,但是对于投标人同时投标两个及以上标段投标的处理方式没有作任何规定。

★结论:

这是《招标文件》编制的重大失误。

如果在“各投标人可就上述三个标段中的其中一个标段进行投标”后面再加上一句话:“同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标段投标的均否决其投标”,也就不会发生前面的五种不同意见的争议了。

招标人仅仅在《招标文件》里写上“各投标人可就上述三个标段中的其中一个标段进行投标”的义务,但是对于违反该义务,投标人承担什么责任却没有规定,很类似于“没有实力的愤怒毫无意义”以及“没有责任的义务毫无意义”一样,因为即使违反了该义务,但却不承担什么责任,那该义务也就不成其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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