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金不是贷款服务的计税依据

2016年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金融业纳入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作为金融业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贷款服务,自然也要交纳增值税,但贷款服务。毕竟与其他的金融服务还不完全一样,因此在增值税也有一些不同的规定,值得认真研究。

对于什么是贷款服务,营改增的文件中有明确的界定。所谓的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这是标准的贷款服务。比如,银行将资金贷给企业等。

除了标准的贷款服务,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视同贷款服务。具体是指:

一是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

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是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

三是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

三是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

四是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无论是贷款服务,还是视同贷款服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的规定,贷款服务的计税销售额是企业所取得的利息收入而不包括本金。

 政策法律依据: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

2、《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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