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人说税:多项税收政策助力脱贫攻坚
自2015年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等部委多次联合发文,对纳税人以各种形式开展扶贫捐赠支出和扶贫项目实施,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创业就业及目标脱贫地区的搬迁安置项目、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项目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脱贫攻坚。
主要包括五项重点政策:
政策一:扶贫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
2019年4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对纳税人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包括六个方面的内涵:
一是扶贫捐赠免征增值税的对象限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二是扶贫捐赠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可以是纳税人自产货物,也可以是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
三是免征增值税的扶贫捐赠,可以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的捐赠,也可以是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
四是政策适用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仍然可以继续适用上述政策。对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五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在2015年1月1日后已征收入库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六是“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各地“目标脱贫地区”具体范围,由当地扶贫办公室明确。
政策二:扶贫捐赠支出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2019年4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对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具体包括四个要点:
一是可据实扣除的扶贫捐赠支出,只能是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对外捐赠,直接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二是企业专门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论企业当年是否盈利,都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按照年度利润总额12%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如:某企业2019年度共发生公益性捐赠230万元,其中符合据实扣除扶贫捐赠支出200万元、其他公益性捐赠30万元,企业当年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50万元。企业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得出2019年可税前公益性捐赠限额为6万元(50*12%)。2019年,该企业实际扣除公益性捐赠206万元,其中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全额据实扣除,其他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限额扣除,只能扣除6万元,余下24万元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是政策适用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仍然可以继续适用上述政策。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当年已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不再予以调整。
四是“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各地“目标脱贫地区”具体范围,由当地扶贫办公室明确。
政策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创业就业可享税收优惠
2019年2月初,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同时规定,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新标准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政策四:易地扶贫搬迁可享多重税收优惠
2018年1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易地扶贫搬迁涉及的搬迁项目、实施主体、贫困人口以及安置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契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实行免征优惠。
一是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二是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是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并及时提供同级税务部门。2018年1月1日起,满足免税条件的已征税款,可以依法申请退税。其中,对于已缴印花税,如果采取贴花方式缴纳的,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已盖戳注销或者画销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但是对于依法采取贴用印花税票以外方式缴纳的印花税,则可以依法申请退税。
政策五: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可享税收减免
2017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2017年10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再次印发《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给予金融机构对农户小额贷款给予税收优惠,支持农村金融发展。具体包括:
一是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金融机构享受优惠政策,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 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是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是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是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