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人说税:保密权被侵犯了怎么办,点这里凡人告诉你

保密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也是对税企双方的一个终极考验。了解保密权,了解如何维权,对每个纳税人来说都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保密权的实现,不仅要源于纳税人的觉醒,更要源于税务人的自律。

保密权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的重要权利。在《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公告》中,保密权是紧紧跟在知情权后面的纳税人第二大权利。原文如下:

您有权要求我们为您的情况保密。我们将依法为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您、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您的许可,我们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凡人以为,理解和使用好保密权,需要从三个方面入手。

①:纳税人的秘密是什么?

《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者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到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

一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是个人隐私。个人隐私是指在税收管理中,税务机关所掌握的涉及纳税人的相关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储蓄账户账号、存款、个人财产、收入状况、婚姻状况等。

三是检举、举报行为。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但是下列情形下,税务机关可以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相关信息:

一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比如:税收违法信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欠税、税额核定等情况)。

二是根据法律规定第三方有权查询的信息。

三是纳税人查询自身的信息。

四是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②:如何理解保密权?

保密权的前提是取得和掌握纳税人的秘密。一般来说,这些秘密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纳税人提供,一是税务机关公务获取。包括三个方面的内涵:

一是税务机关有取得纳税人秘密的权利,纳税人有提供秘密的义务。纳税人的各项信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只要与纳税情况有关系的,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纳税人都不得以秘密为由,拒绝提供。

二是税务机关有保守秘密的义务。税务机关因执行公务而获知的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保密义务,只能用于税务管理不能用于其他方面,更不能对外泄露而使纳税人利益受到损害。

三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秘密保密,既是一项依申请的义务,也是一项法定的义务。一方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一方面税务机关因职权行为(如税务检查)而获得的秘密,有责任为纳税人或税务行政相对人保守秘密。

③:保密权被侵犯后怎么办?

目前,税企双方对保密权的认识都处于相对初级的阶段,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哪些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并没有统一的划定标准,各级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保密意识还很淡薄,在纳税人信息分级管理、查询分级管理上还没能形成一套完整的工作制度。同时纳税人对于保密权了解十分有限,权利的行使也基本空白,对于提供的个人隐私和备案、检查等税务活动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几乎从未申请税务机关予以保密。即使保密权被侵犯,也不知道该如何维权。而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也少有人关注其中的执法风险。

纳税人保密权被侵犯后,可以依次采取三种方式进行维权:

——投诉。纳税人发现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纳税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可以依据《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规定,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函或者当面等方式提出。向本级税务机关提交,也可以向其上级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投诉可以实名投诉,列明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单位名称或者被投诉个人的相关信息及其所属单位;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理由,税务机关应当受理。也可以进行匿名投诉,但匿名投诉只有投诉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投诉内容具有典型性的,税务机关才会受理。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投诉情况属实的,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被投诉人相应的处理。

——追责。《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93号)规定,对税务人员在受理、录入、归档、保存纳税人涉税资料过程中,在日常税收管理、数据统计、报表管理、税源分析、纳税评估过程中,对外泄露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以及违规设置查询权限或者违规进行技术操作,使不应知晓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税务人员可以查询或者知晓的;违反规定程序向他人提供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未按照本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有关查询单位和个人发生泄露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泄密汇报制度,及时掌握泄密情况。对延误报告时间或者故意隐瞒、影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追究经办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刑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是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是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链接:凡人说税:纳税人,关于知情权的这三个问题你必须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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