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期 【重点法条解读】公司法第九十四条——发起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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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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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份发起人责任的规定。
一、发起人的认定标准
发起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2.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3.履行了公司设立职责。发起人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二、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的责任
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须对以下三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2.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3. 返还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发起人之间的责任分担:
1.发起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
2.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
3.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4.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按照过错程度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司依法成立后,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因其过错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
1.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因其过错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发起人追偿。
本期编辑:雨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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