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例看不当得利债的意义
案例:二O一八年十月十三日,因陈某欠刘某款6万元未还,被法院执行冻结了陈某的邮政账户。二O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陈某从店主李某食品店离职,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食品店店主李某以工资形式付款40396元至陈某上述邮政银行账户(该账户原有存款126元)。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应店主李某申请,法院做执行保全,禁付该项资金给申请执行人刘某。店主李某并向法院执行部门提出执行异议。因李某同时对陈某提起诉讼,以错误支付款项为由,要求陈某返还不当得利40396元。执行异议暂时中止审查。刘某坚持要求法院将该资金划归己有。二O一九年三月一日,李某起诉陈某返还不当得利并于当日司法调解生效:陈某返还不当得利款项40396元归李某。
本案在执行处理分配该款项过程中,有以下不同处理意见:
1、该款项经法院审判,陈某也认可属李某错误支付,双方达成了调解,并发生法律效力,陈某对该款项占有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该占有的40396元款项系明确具体的,并相对固定,故,执行划转该款项归李某所有。
2、该款项已经法院在执行刘某与陈某的生效判决中予以了冻结,理应按执行程序划转归刘某所有。至于李某与陈某的不当得利之债,与刘某之债权同属一般债权,因刘某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先,采取强制措施在先,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88条规定,该款项应划归刘某。
3、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据参与分配规则,对同为债权的刘某、李某按债权比例进行了实际分配。
笔者观点:本人同意第二种意见。原因:一、无论是依据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还是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抑或是理论阶,均将不当得利作为“债”来看待。不当得利之债并不有优先于其他普通之债。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50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88条,参与分配的条件是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除首封首冻首扣申请人外的其他申请执行人都有生效的执行法律依据。而本案中的李某在法院实施强制措施时还能未取得生效的执行法律依据。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李某只是还在诉讼过程中的当事人,法院中止执行刘某案件是不当的,等待李某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做法本身就值得商榷,等待李某取得生效法律文书而进行参与分配无疑是对刘某执行债权的损害,是不公正的。三、如果在法院冻结扣划转归了该资金给刘某,李某并没有要求追及该款归其所有的权利。陈某的该不当得利款项并不是一个特定的物,法院无论是判决还是调解都只能是确定责令陈某返还不当得利的价值利益,并不能确定必须返还的该相对固定的不当得利款项。当然,只要是陈某的财产,李某都可以申请执行。四、有人认为,法院冻结时,账户上只有126元,其余款项无疑是李某错误支付的,所以先期冻结并未冻结到李某的款项,只有冻结时就有或冻结后属陈某所存的款项才可扣划归刘某。本人认为,冻结是法院执行所采取的措施,其措施并不承担后续进款的款项所有权他有的变化确认的证明责任,存款账户属实名开立,其本身就有公示的效力,即以谁名义开立账户名义人就拥有账户内利益。错误付入款项的李某就应承担错误的风险。不然,法院执行的措施会形同虚设,恶意当事人都可用同样的情形作借口,势必出现已被法院执行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的财产需返还或执行回转的现象。对首封首冻首扣的申请执行人十分不公平。五、再之,只有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才有参与分配之说。所以第3种的参与分配方式看似能调和债权人之间的矛盾,实质是不合法之举,同样损害了先行起诉先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思微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
十一、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