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系列】如果受托人左右为难,能不能放弃自己的权力?
一提到家族信托中的权力,在境内和境外都有过相关经历的客户都知道,在境内设立家族信托,受托人基本是要听委托人的,而如果是在境外设立,除非委托人特别提出来要保留权力,则基本上都是受托人,也就是信托公司会拥有非常大的酌情权。
有些人因此会犯嘀咕,受托人这么大的权力该不会把我坑了吧?其实作为受托人,它掌握着一个家族,甚至是几代人的命运和幸福,这份沉重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会意味着非常大的责任,大到有时候受托人不得不提出放弃。比如有时候,曾经在家族中说一不二的委托人去世了,常常会遇到家族内斗,这时候受托人有可能面临着左右不是人的局面。
如果受托人真的遇到这种棘手的事情,到底应该怎么办呢?信托公司能不能提出来说这个自由裁量权我不要了,我要移交给法院?我们来看一个东南亚富豪的家族信托案例。
委托人史密斯是土生土长的马来西亚富豪。
这位富豪是当地屈指可数的有钱人,生意做得风生水起,和世界各地的老板都打过交道。他了解到那些生意伙伴好像到了一定的岁数后,每个家族至少都会有一两个家族信托,于是他开始考虑这件事。
在史密斯终于想好了要设立家族信托的时候,他的年纪已经很大了,而他的几个子女也分别有了自己的事业和家庭。几个活泼可爱的孙子孙女则让他特别骄傲。
因此,在设立家族信托的时候,他更多的是在考虑几个孙子孙女们,怎样让他们在成长过程中更加没有后顾之忧,对于儿女们则是次要的考虑范围。
毕竟,当年史密斯自己在商场打拼的时候,几个儿女就没教育好,尤其是儿子,现在虽然在他的支持下,已经有了事业,但是满脑子都是互相内斗的算计,就想着怎么从老爹身上多榨出点油水来。
于是他在开曼岛设立了家族信托,主要受益人是自己的孙子孙女们,次要受益人才是儿女们。而且在信托文件中约定,信托财产的一部分要分给孙辈子女,他的儿子和女儿都没有权力干涉受托人对这部分财产的管理;而信托财产另一部分则要受托人为他女儿的利益所持有。虽然儿子也是受益人之一,但是并没有特别提到如何照顾他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