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向车道一束强光,晃了眼撞死了人!法院判了:同责

因不文明使用远光灯

近日,司机崔某(化名)被判

与肇事司机承担同等责任

还要担负一定的民事赔偿

这也是泰州姜堰首例因滥用远光灯

而担责的案例

10月7日凌晨5点多,泰州姜堰交警接到报警, 溱潼镇 新城大道溱潼人民医院北门东侧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接警之后,值班民警立即赶往现场。

民警说,他们在现场了解到,周某(化名)驾驶的轿车与一辆同向行驶的 电动三轮车 发生碰撞,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杨某(化名)当时受伤比较严重送到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现场,勘查民警发现,周某的轿车与电三轮碰撞后,又撞到了相向的另一辆 东风雪铁龙 轿车。交警在询问肇事司机周某的过程中得知,周某因对向车道这辆雪铁龙轿车开着远光灯,强光很晃眼,没看清电三轮才发生了碰撞。

周某说,他车上的 行车记录仪 应该拍到了远光灯的整个过程。后来交警调取行车记录仪发现事实确实如此,在周某驾驶车子与电三轮发生碰撞的时候,灯光比较刺眼,确实是远光灯状态。通过视频资料和当事人的陈述,以及鉴定的结论,能够充分地形成雪铁龙轿车在会车时使用远光灯的证据链。

11月30日,交警认定:周某驾驶机动车在视线受影响的情况下,没有保持安全车速,且未采取安全有效的驾驶措施,造成所驾车辆与同车道的电三轮发生碰撞;崔某驾驶机动车在夜间会车时使用远光灯(未确保安全文明驾驶),对对向行驶的车辆驾驶员产生影响;杨某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以致事故发生;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与崔某分别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广大驾驶员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慎用远光灯!

来源:姜堰在线

转自: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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