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上车后取消网约订单 发生车祸网约平台是否担责?

乘客上车后取消网约订单  发生车祸网约平台是否担责?

2018年6月,蒋某艳与同事共四人乘机自舟山至青岛后,通过“滴滴平台”网约到张某志的出租车前往日照。上车以后,双方协商取消订单,改为私下交费。网约车行驶至沈海高速公路某路段时,与一辆货车追尾相撞,致乘客蒋某艳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网约车车主负事故主要责任,货车车主负事故次要责任。蒋某艳的近亲属蒋某琦、徐某昌、周某和将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滴滴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1241201元。法院一审判决,滴滴公司赔偿蒋某琦、徐某昌、周某和损失80万元。滴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日照中院二审认为:在2016年7月27日的时候,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七个部委 联合出台了关于网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运营平台的一个管理办法,这个办法第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承担的是承运人的责任,而在这个乘客取消订单之后,这个乘客与网约车平台之间的合约关系就结束了,在随后的合约关系履行当中,是乘客与滴滴司机直接构成了合约关系,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乘客也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来证实,网约车平台也就是本案当中的滴滴公司,在后续的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存在过错,所以我们综合案情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认定滴滴公司平台不再对这个乘客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蒋某琦、徐某昌、周某和对滴滴公司的诉讼请求。

来源:日照中院、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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