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张女士于今年10月份在杭州定安路行走时摔倒,擦破脸皮。

为此,张女士花费了2000元用于修复脸伤,并向市政公司主张这部分费用,但市政公司认为不应赔偿,现在双方陷入僵局。

听到这个消息,我相信很多网友首先会觉得该女子是“讹钱”的。如果这样都要赔偿,那怎么不去找卖鞋的鞋店赔呢?那么,究竟是“讹钱”,还是依法维权?且听我给大家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存在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那么具体到本案来说,市政公司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呢?就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市政公司是否是事发路段的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公司对于道路养护负有管理责任,那么市政公司自然是事发路段的管理人。

其次,市政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管理人如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予以免责。根据张女士拍摄事发路面的照片,事发路面确实存在较大凸起,在夜间行走或光线不好时,确实有可能引发路人摔倒等情况。但市政公司作为管理人,却没有对安全隐患引起足够重视,采取修复等维修工作。所以市政公司的管理存在瑕疵,应当为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再次,就是责任比例划分的问题。事发路面虽存在凸起等问题,但张女士完全可以选择其他地方来行走,所以张女士本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最后,市政公司赔偿金额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对于医药费的承担,应以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票据为准。张女士单方在美容机构所花费2000元,金额属于偏高,市政公司拒绝承担全部费用是合法合理的。张女士也表示已花费的钱可由其自己承担,但之后如有后续治疗的,相关费用应由市政公司承担。我认为这个方案倒也合理,期待后续双方能达成比较满意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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