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开始,夫妻离婚后房产不用再争了,一律按“新规”处理
生活中一直流传着这么一句话,物质是婚姻或者爱情的基础。英国女小说家简·奥斯汀创作的长篇小说《傲慢与偏见》中提到,为了财产、金钱和地位而结婚是错误的,而结婚不考虑上述因素也是愚蠢的。著名主持人白岩松谈到婚姻时也曾说过:我现在仍然说物质是最重要的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贫贱夫妻百事哀。永远不要说我相信爱情,一切物质都不重要。
事实上,自古以来的传统婚姻观念中,一直存在“门当户对”的说法。在20世纪60-70年代,婚姻衡量的物质标准是“四大件”,缝纫机、自行车、手表、收音机。到80-90年代,取而代之的新“四大件”是彩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在进入21世纪后,随着经济迅速发展,人们生活品质提高,以往的“四大件”不再是财富的象征,票子、车子、房子逐渐成为了新的婚姻物质基础。
在物质主义盛行的当下,婚姻变得快餐式。而在早年修订的《婚姻法》中,离婚的依据是感情破裂。这也意味着婚姻不再神圣不可侵犯,离婚门槛的放低,导致婚姻成为了某些急于求成,急功近利的人改变命运的跳板,获取财富的手段。日前,民政部发布了2019年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19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470.1万对,比上年增长5.4%,离婚数据创下历史新高。其中,经法院判决、调解离婚65.3万对。
另外,据《2019年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白皮书》数据统计显示,85.25%的离婚诉讼涉及房产分割,超三成离婚房产涉及父母出资。显然,近些年,离婚人数逐年增加,而物质婚姻中,夫妻感情往往浮于表面轻易破裂。对于大多数年轻夫妻,房子在家庭财富中占比超过70%,往往是父母出资,共同还贷的形式,一旦离婚,则涉及到房产分割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夫妻为了争夺房产争论不休,甚至大打出手,好聚好散成为空谈。对此,在2021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中,对离婚后房产分割方式有了明确规定,夫妻不用再争了。
一、夫妻个人所有的房产
对于夫妻个人所有的房产,可划分为5种情况:
1、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用个人所有财产全款买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一方名下。
2、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父母用个人所有财产全款买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方名下。
3、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通过受赠所得房产,赠与合同明确只归夫妻一方所有,且房屋产权登记在受赠人一人名下。
4、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通过继承所得房产,遗嘱明确只归夫妻一方所有,且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一人名下。
5、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一方父母用个人所有财产出资首付款,夫妻一方用个人婚前财产偿还贷款,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一方名下。
对于上述5种情况,房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在离婚时,夫妻个人所有房产不参与分割。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房屋产权必须登记在夫妻一方个人名下,因为房屋产权属于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产生效力。这意味着,如果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视为婚姻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行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房产,是参与离婚分割的。
二、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
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可划分为5种情况:
1、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用个人所有财产全款买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2、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父母用个人所有财产全款买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3、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通过受赠所得房产,赠与合同未明确只归夫妻一方所有,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
4、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通过继承所得房产,遗嘱未明确只归夫妻一方所有,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
5、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一方父母用个人所有财产出资首付款,夫妻用共同所有财产偿还贷款,如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则首付款部分视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房产,贷款部分视为夫妻共同所有房产。如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首付款和贷款部分均视为夫妻共同所有房产。
对于1-4种情况,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房产,在离婚时,夫妻共同所有房产参与分割。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约定,则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如果夫妻之间有约定,则按照约定分割比例处理。
对于第5种情况,假设购置一套100万元房屋,夫妻一方或一方父母出资首付款30万元,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一方名下,夫妻双方用共同所有财产偿还贷款,在2年后,房产增值至200万元,夫妻离婚。则按照出资比例,首付款占比总房款30%,共同还贷部分占比总房款70%,出资首付款一方获得200*30%+200*70%*50%=130万元,另一方获得200*70%*50%=70万元。
三、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
如今,对于大多数人,房子仍然是最好的投资品。近些年,房子的保值能力和升值空间有目共睹,很多父母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往往会为子女购置房屋,其房屋产权登记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及子女三人名下,视为三人共同所有房产,如果没有约定,则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如果有约定,则按照约定分割比例处理。
第二种,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则根据子女是否成年区分。如果子女未成年,鉴于未成年子女无经济来源不承担义务,一般视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三人共同所有房产,适用分割原则。如果子女已成年,一般视为夫妻对成年子女的自愿赠与行为,为子女个人所有房产,不作为夫妻财产参与离婚分割。
总结:著名学家诺尔斯曾说过:婚姻不是一张彩票,即使输了也不能一撕了事。根据央行调查数据显示,在城镇居民家庭的实物资产中,74.2%为住房资产,城镇居民家庭财富与房子深度捆绑。这意味着,一旦感情破裂导致离婚,很有可能会面临着财产折半,甚至钱房两失。因此,婚后房屋产权加名需仔细考量,避免遭遇有心之人“骗婚骗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