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恶务尽!昆山震川路龙哥反杀案。

我坚持认为,昆山龙哥案自行车大哥应该做无罪辩护!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争议就在是不是正当防卫,所以先列法律。

估计绝大部分人都看过录像,起因是宝马车要借道自行车道,碰到自行车后发生的纠纷。从交通事故条例分析,宝马车负全责,这点毫无疑问!

然后,车上下来一男一女,女的把自行车搬走,男的和骑自行车的大哥争执!这属于宝马车司机寻讯滋事,事实清楚无需狡辩,自行车大哥无责!

接下来地龙哥冲下车来和先下来的男子一起殴打自行车大哥,属于继续寻衅滋事,依然是自行车大哥无责!

后,龙哥返回车上取刀砍杀自行车大哥,自行车大哥受伤,到此为止,案情进入无限正当防卫区间。符合刑法第二十条,无限正当防卫规定!

龙哥丢刀,自行车大哥反夺刀,砍杀龙哥,这部分都是正当防卫,没有争议。

龙哥逃(?)向汽车,这里要打个问号!争议所在地!是不是意味着侵害终止,或者说威胁解除?

笔者认为,不符合!

1,最直接证据在于,刀是龙哥二次返回汽车拿出来的,所以,这直接证明车里有凶器。在如此紧张时刻,判断龙哥返回汽车是终止侵害是不可能的。无法排除龙哥返回进一步寻找凶器。

广为流传的美国黑人大哥拒捕视频,受伤后返回汽车拿枪射杀警察,在前一段时间疯传。和这次龙哥返回车边同理!

2,龙哥在回逃过程中有捡刀行为,这直接证明了持续侵害企图!而刀被第二次抢夺!

3,回车还有可能以车为武器继续撞击自行车大哥,因为自行车大哥已经受伤,无法逃离。

4,龙哥回车过程,紧张短促,默片无法认定语言,说不定有强硬表述。所以,这也可能是侵害在持续的证据。

5,自行车大哥自身已经受伤,无法逃离,也无法用别的方法制止更进一步伤害,除恶务尽是唯一出路!

6,最后,造成龙哥死亡的一刀,不一定是最后追杀砍的。

除恶勿尽,无限制正当防卫!

支持自行车大哥无罪!为民除害,应受到嘉奖!

是法律的威严,也是社会善恶的最基本认知!

同意的请转发!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