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法,还是犯罪?

声明:本文系山东汇通律师事务所张吉青律师原创。执业证号:13702198710923927 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央视焦点访谈所谓“套路贷”涉嫌犯罪报道,没有底线没有原则的保护借款人,显失公平。所有“受害人”都自愿并明白自己签字借钱行为的后果,求助民间借贷,借贷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签订合同,转账,公证相互印证,至少形式合法,即使“套路贷”涉及欺诈,仅仅是贷款合同效力问题,法律允许避税,不允许偷税,借贷当事人“意思自治”,如果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保护而已,成年人签字借钱行为必须承担责任,完全转嫁责任,指鹿为马,于法无据。敢惹高利贷的人不能定位“受害人”,他们完全清楚高利贷的后果,全国各地高利贷比比皆是,法律仅仅是不保护高息,属于民事纠纷,勿容质疑,上海公检法定性的“套路贷”犯罪,不敢苟同。借贷无罪,高息违法不犯罪,民间借贷为牟取高息设计的“陷阱”确有违法不当,但白纸黑字,属于违法犯规,如果当事人自愿履行,还能定性犯罪吗?报警的人都是不按借款合同还钱的失信人,高息可以诉讼解决,欠债不还报警求助不是姑息纵容失信吗?警方能保证借款及合法利息偿还吗?出借人合法权益如何保障?公证书竟然能成为“套路贷”犯罪证据,公证书是当事人能控制操作的吗?比“套路贷”更恶劣的虚假保健品诈骗危害更大,怎么就没人定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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