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工程索赔和现场签证有啥不同?
这篇文章从法律层面、规范层面将工程变更、工程索赔、现场签证的区别分析的非常透彻清晰,推荐各位认真读一下,有必要对照GB50500-2013清单计价规范,包括后面的条文解释一并阅读效果更好。
白开水:20201208
以下原文:
工程变更、工程索赔和现场签证是合同价款调整最常用的结算资料。三者功能不同,要求各异,在财务管理上费用性质有别。合理区分并正确运用这三种合同价款调整方式,对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竣工决算办理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工程变更是指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中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这里明确了四个关键要件:
第一、必须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没有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进入工程结算。
第二、必须是合同工程的改变或变化。不是合同工程约定范围内的改变或变化,不得通过工程变更增加到合同工程内。如某合同工程,合同约定完成主体建筑工程施工,施工过程中通过工程变更增加了给排水安装的内容,就不属于工程变更,就不能进入该合同工程的工程竣工结算。
第三、必须是工作的改变或工程量错、漏引起的增减变化。所谓改变,是指合同工程中有,施工中进行调整。合同工程中没有的,属于新增工程内容,不能通过工程变更进入合同工程。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不是所有的工程量偏差都得办理工程变更。只有工程量的偏差超过合同约定的调整幅度时,才办理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办理工程变更的幅度是超过15%。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这里,应正确区分漏项的定义。所谓漏项,是指合同约定的设计图纸上有工程内容,但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没有该项工程内容的清单及工程量。新增不是漏项!
第四、必须是合同工程的改变或变化引起了合同价款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包括合同总价的调整和清单项目单价及合价的调整。不调整合同价款的,不要办理工程变更。
赔偿和补偿法律含义不同。赔偿不等于补偿。赔偿意味着赔偿方存在法律上的过失,如侵权或者违约等,需要承担赔偿对方实际损失的法律后果,包括精神赔偿。而补偿而意味着补偿方不存在法律过失,仅仅是因为合法进行的法律行为而给相对方造成了利益损害,从公平原则出发而给予的补偿。补偿需要考虑双方利益均衡,并以合理为必要条件。工程索赔既包括补偿,也包括赔偿。
工程索赔不能办理工程变更。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实际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向对方提出的赔偿要求。虽然索赔也要进行现场核定,但它要求取得有效的证据及完整的证明性资料,它要求详细阐述索赔事项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它要求按索赔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承包人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应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应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应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或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应答复承包人。
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适用索赔程序,但它不是赔偿,而是补偿。不可抗力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提前竣工(赶工)费适用索赔程序。提前竣工(赶工)费是指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误期赔偿费适用索赔程序。误期赔偿费是指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
需要说明的是,提前竣工(赶工)费和误期赔偿费,虽然两者都涉及合同工程时间的改变,都以合同价款调整为目的,都是赔偿,但是它们的费用性质与工程变更有所不同,它们是对非乙方应承担的责任所引起的实际损失的赔偿。
从广义上说,索赔包括保险索赔和工程索赔。保险索赔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以后,要求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行为。保险索赔作为被保险人一项权利是有时效限制的。保险种类不同,其时效也有所不同。《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5年,除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索赔时效一般为2年。
工程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实际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的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工程索赔是工程承包的正常现象。它包括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等情形,也包括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等。
现场签证不能办理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是指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现场签证是指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它包括三个关键要素:一是必须是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合同内的增减变动或取消项目或事件不适用现场签证。二是必须有发包人的书面指令。没有发包人的书面指令不能办理现场签证。三是承包人应按规定及时提出现场签证。没有及时提出的,视同不需要增加合同价款。
承包人提出现场签证必须符合时间要求的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单价。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在施工过程中,当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
现场签证与工程变更、工程索赔最大的区别就是,一个属于合同外的零星项目或事件,另一个属于合同内的项目或事项的改变或变化,还有一个属于对非由乙方承担责任事件发生后的实际损失进行的补偿或赔偿。
【补充一点自己的理解:如果因为工程变更晚到,导致出现的拆改、返工现象,承包人应及时的办理现场签证。
如果因为工程变更而影响了关键线路,导致工期出现了延误,该如何处理?P100页条文解释第9.14条,“四是由于发包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场地、材料、设备或停水、停电等造成承包人停工,需承包人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确认,以便计算索赔费用”,我理解此时承包人应及时办理关于工期方面的现场签证,以便计算因此导致工期延误而进行费用索赔。也就是说某些情况下现场签证是可以作为索赔的依据的。---白开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