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比对的方法 | 知识产权Insight第067期
案例:甘肃洮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与宁夏康惟鹏现代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宁夏帅之媛农机具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1民初162号
来源:2019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裁判文书摘录:
原告洮河拖拉机公司拥有的涉案发明专利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并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故该专利为有效专利,应受我国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其许可,均不得实施其专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因此,判定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原告洮河拖拉机公司主张权利要求1作为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经技术比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免耕式双垄沟全铺膜覆土联合作业机所包含的技术特征可概括为:A、机架前下方设有旋耕机;B、机架中部设有土壤输送机构;C、机架中下方设有整形镇压限深机构;D、机架后上方设有土壤分配机构;E、所述土带镇压机构包括土带镇压轮、仿形臂和仿形臂施压拉簧;F、仿形臂一端连接土带镇压轮,仿形臂另一端连接侧连接架,仿形臂与侧连接之间设有仿形臂施压拉簧;G、还包括展膜打孔机构,展膜打孔机构包括展膜辊和螺旋橡胶套管;H螺旋橡胶套管中部设有打孔销钉;I、所述展膜辊设在挂膜架后方。
被诉侵权产品也是一种铺膜覆土机,结合原被告当庭陈述、举证质证、本院勘验被诉侵权产品实物比对可见,被诉侵权产品缺少上述技术特征H中的“打孔销钉'。被诉侵权产品的展膜辊上套设有两个橡胶套管,每个橡胶套管通过两个螺钉固定于展膜辊上的特定位置,其中螺钉的钉尖埋入橡胶套管和展膜辊内,钉头与橡胶套管的表面大致齐平。埋入橡胶套管和展膜辊内的螺钉系用于对橡胶套管进行固定的螺钉,并非用于对铺装于垄沟的膜面进行打孔的打孔销钉。整个橡胶套管表面均不具有明显凸出的、可用于对膜面进行打孔的销钉。根据涉案发明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的记载可知,打孔销钉主要针对雨水不能从膜面深入的技术问题而设置,其主要功能为铺膜的同时为膜面开设渗水孔,以避免人工再次打孔而破坏地膜,属于涉案专利的主要发明点之一。现被诉侵权产品缺少该技术特征,在螺旋橡胶套管中部未设有打孔销钉,也不具备与该技术特征属于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的等同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原告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侵犯其发明专利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审理法官:李慧琴 张建国 杨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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