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亚安·阿里:为异议辩护(下)

按:阿亚安·希尔西·阿里(Ayaan Hirsi Ali: 1969~)的资料,公号推送的上篇文章已有详细介绍,故不做赘述。阿里认为,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口头上宣称自己是在行使宗教自由,事实上,他们是在推行一套政治教义,试图借西方的宗教自由削弱宗教自由和言论自由。她主张,珍视美国观念的人不要惧怕“伊斯兰恐惧症”的指责,要敢于维护言论自由。

如果不理解我们时代的威胁,你如何评断过去?如何向未来交代?如何向下一代交代?伊斯兰教、穆斯林、国家安全:这些问题确实令人困惑。不过,它们并没有那么复杂,简单说,伊斯兰教是一种理念、一种教义。

伊斯兰教创始人穆罕默德,在麦加时,其传教方式与今人所理解的传教活动无异。他挨家挨户宣传自己的启示。我信奉言论自由,我要说:那不是我(想要)的启示,现在不是,将来也不是。不过在麦加时,他是这样做的。十年之后,他去了麦地那,得到了一个不同的启示:用暴力来支持自己的理念。那些一度拒绝他的一神论理念的人被逼着接受了。

伊斯兰教,作为一种理念,一开始就是至上主义的。在麦加,他们告诉人们:你们信奉的诸神,是坏的,低级的。来信奉这位神吧。但是,在麦地那,你没得选,你必须追随他,否则会被斩首;你本人会被杀;你的女人、孩子会沦为奴隶。直到今天,仍有这样的穆斯林,他们追随穆罕默德在麦地那的表演。这就是今天的麦地那穆斯林。

如果你想区别——不像唐纳德·川普那样,他说“要将所有的穆斯林拒之门外”,这种说法过于歇斯底里——穆斯林当中那些你不欢迎的,即你没有视之为敌人,他却视你为敌人的那种人,你不得不深入研究穆罕默德的历史。你需要了解他在麦加的言行以及在麦地那的言行。

在美国内外,在这个紧密关联的世界,那些希望遵守穆罕默德在麦地那的启示的穆斯林,他们是我的敌人,因为我是叛教者。我不再是穆斯林,我会被处死。他们是你们的敌人,因为你们不是穆斯林。那些试图践行麦地那原则、废除原则、政治至上、哈里发制度的人,那些不承认国家疆界的人,他们是我们的敌人。很容易界定他们。我们花上15年的时间才认识到这一点,确实不应该。而且许多人现在还没意识到。

其余的穆斯林,那些并不援引麦地那时期穆罕默德言行的穆斯林,他们对政治不感兴趣。他们只是从精神、从礼拜上帝和遵守饮食限制的角度理解自己的宗教。这些人不是我们的敌人。他们是宗教性的。他们对宗教的界定,与我们美国人对宗教的界定一致。你可以是浸信会教友或正统的犹太教徒,或是其他,只要你不试图(把自己的信仰)强加于世界上的其他人,你便是践行了宗教自由。

但是,如果你是个麦地那穆斯林,你并没有践行宗教自由。你当着我们的面扯谎:你口头上宣称,“我是在行使宗教自由,”但事实上,你是在推行一套政治教义,你的计划是借西方的宗教自由削弱宗教自由和言论自由。而且,如果你采用圣战、暴力、执行伊斯兰教法甚至使用军队,我们会追击你。在这个国家,我们知道什么是暴力。我们有法治。我们有军队追击你。我们有执法机关追捕你。

但是,如果你们追求伊斯兰化的理念,麦地那方案,在此过程中并不使用暴力,那么你们确实是在使用——或者说滥用——我们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出版自由以及其它自由,为的是追求你们的理念。

荷兰情报局(AIVD),在2004年这样写道:“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以及海湾国家的,以达瓦(即宣教,使人皈依伊斯兰教)为导向的激进萨拉菲派组织、网络,将其重心放在对西方世界穆斯林少数族裔的‘再伊斯兰化’上……他们的目的在于鼓动西方世界的穆斯林背弃西方价值观和标准。”

大家知道,我是言论自由权的原教旨信奉者,我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原教旨信奉者。我确实认为,你可以持有某些令我及其他人作呕的观念,但是,你必须尊重美国的游戏规则。如果你们认为伊斯兰教法或伊斯兰法,对我们或其它社会是件头等好事,而我却要利用种种机会——在大学、高中等公开场合——指出,为什么伊斯兰教法根本不像你们说的那样。首先它对妇女、对同性恋者、对犹太人或基督徒,对那些饮酒者,对那些有婚外情的人,并不是好事。

我刚才描述了曼哈顿[译注:原文疑似有脱落]。但是,在英国,34%的穆斯林居民不反对对通奸者实施石刑;当然,这没有发生在曼哈顿,而是在欧洲,那里有些人会有通奸行为;在巴基斯坦,有75%的人口支持对叛教者处以死刑(皮尤研究中心,2013)。这是宽容吗?

如果你想与邻居、班级或是学校里的人分享,你必须着手关注这些事情。而且如果有人推销那些激进伊斯兰的信念,我邀请你,按照刚才教给你的去投入这场战斗。你的所作所为,不是伊斯兰恐惧症;这个锅,我们不背。说到底——我们要坚定立场——如果你相信伊斯兰教法是个糟糕的观念,你必须起而捍卫言论自由。对方或是给你贴上 “伊斯兰恐惧症”标签,或是给你安上老式的罪名:渎神。仿佛你一谈起先知,就是渎神。(“伊斯兰恐惧症”是个新词。它什么时候大行其道的?2006年?还是2005年?它是个非常新式的观念。但是,在伊斯兰恐惧症出现前,他们经常用的是渎神。)

世界上五分之一的人口被贴上穆斯林的标签。而麦地那穆斯林的计划是收编他们:让他们相信,伊斯兰教法、伊斯兰法、未经宗教改革的(伊斯兰),是最好的观念。而美国的观念则糟糕透顶。所以他们应该屈服于伊斯兰教。这一事业的大多数资源都是沙特阿拉伯——我们的总统正在那儿访问——等国提供的。如果你想挫败伊斯兰教、伊斯兰法,或是与之交战,你需要“渎神”。我相信渎神。实际上,《可兰经》第25章被称为标准(The Criterion),预示着区别善恶的标准。所以《新标准》期刊(The New Criterion)单就名字本身而言,已经“渎神”了。

在许多方面,我因声称男女在法律面前应该平等而出名,想一想,这实在滑稽。可以说,我是因为这一点出的名。对伊斯兰法而言,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观念是渎神;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法律面前应该平等的观念,在伊斯兰法看来,也是渎神;不同宗教信仰的人——犹太教徒、基督徒或是无信仰的人——在法律面前平等的观念,对伊斯兰法而言,还是渎神。人类,不论男女,可以不受神法的束缚,基于理性制定法律,在伊斯兰法看来,这种观念也是渎神。

美国观念带有世俗性质。美国人相信我们受造而平等;我们可以制定和修正我们的法律。伊斯兰教法视为渎神的,于我们而言,则是有价值的并且是我们的法律。在加入美国国籍时,我暗暗发誓。我的誓言是:这就是我要捍卫的。听清楚了,我就是要捍卫“渎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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