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传声:七问七答搞定【失信】、【限高】!
“失信”和“限高”都能限制被执行人的特定行为,它们有什么区别呢?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就都可以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哪一个才是所谓的“老赖黑名单”?谁的威力更强一些?它们有什么必然联系吗?
“失信”和“限高”确实是执行阶段容易混淆的一对概念。有人认为“失信”和“限高”是相似度高的“亲兄弟”,他们都可以对被执行人的特定行为进行限制,威力相当、难分彼此;也有人认为他们是根本不熟的“过路人”,二者的适用条件、限制内容等各不相同,没什么必然联系。
“失信”和“限高”,你也傻傻分不清吗?莫慌,看完今天的七问七答,你就会整得明明白白!
当然不是。“失信”的适用条件更严格,“准入门槛”更高。
“限高”针对“没钱还”的被执行人。“限高”是“限制高消费”的简称,是指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法院就可以采取该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失信”针对“故意不还钱”的被执行人。“失信”是指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除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就可以对他无限期地进行失信和限高?
此言差矣。失信和限高有其期限规定,且有法定的解除条件。
一般来讲,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对他的限高没有期限。只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才可解除限高:
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限高; 被执行人因生活、经营必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而需进行被禁止的消费活动等。
失信的期限则因被纳入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分。有些情形下失信的期限为两年,例如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等;当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则可以延长一至三年。而当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失信和限高的限制内容有重合吗?谁的威力更强一些?
可以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
违反限高会失信,纳入失信必限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限制消费令时,便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听说把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就不能对它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了?
错误,失信和限高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单位被限高,其法定代表人必被限高;单位若失信,其法定代表人不必为单位的失信行为“买单”。
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当单位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同时也被限高;但若单位符合失信条件,只能将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能将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通过上一个问题我们知道,“纳入失信必限高”,即如果某单位被纳入失信名单,它必然会被限高,则相应地,其法定代表人等也会同时被限高。因此,把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自然要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
失信和限高的启动和解除程序相同吗?
失信和限高的启动和解除程序存在许多相似之处。
二者均有两种启动方式:
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
而当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均可解除限高或失信:
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 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等。
如果被执行人认为失信、限高措施有误,采取的救济措施一样吗?
失信、限高的纠错程序相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可先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纠正,经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看完这七问七答,你能分清“失信”和“限高”了吗?
如果“法言法语”看得眼花,没关系,我们用一段顺口溜帮助你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