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中标候选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退出项目如何处理

安徽省招标投标协会2019-10-14 15: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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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供应商参与投标项目,A公司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但在采购人确认结果前,A公司书面申请因公司自身原因拟退出投标(放弃中标)。此时,该如何处理,A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

对此,相关专家表示,釆购人还没确定或未委托评审委员会确定,A公司就不是中标供应商,它只能算推荐的中标供应商。应按他撤消投标处理,可以不退保证金。然后该项目因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重新招标。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三条,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由此看,判不退还供应商投标保证金没有问题,但该项目后期该如何处理呢?

有人认为,A公司之所以退出投标可能有几种原因:自己报价过低不想参与、采购人中意其他供应商授意其退出、其他供应商想中标授意其退出,也存在与第二名串通投标可能,除了第一种情况,其他两种情况都属于违法行为,他们希望通过A公司的退出,可以顺延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假如与第二名串通投标,第二名的报价往往高于第一名。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不过,相关专家认为,A公司还没经过采购人确认也没发中标通知书所以不算中标供应商,因此不能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只能重新采购。

有人表示,因为供应商的退出导致整个项目流标,浪费了大家的时间精力,影响了采购人的需求满足,而供应商只受到不退还保证金的处罚,而且很多地方已经不收保证金,这样供应商的违规成本很低,可能会造成经常出现类似情况,所以相关部门应该细化处罚规定,使供应商不敢随便弃标。(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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