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青海、西藏地区建设钢厂,产能可等量置换!

5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修订后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办法》显示,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 1.5:1,其他地区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为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对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实现实际控股且完成法人或法人隶属关系、股权关系、章程等工商变更)后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置换比例可以不低于1.25:1,其他地区的置换可以不低于 1.1:1。
以下六种情形可实施等量置换:
(一)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且一并退出配套的烧 结、焦炉、高炉等设备项目的炼钢产能。
(二)退出和建设冶炼设备均为电炉的项目。
(三)不改变冶炼设备类型、容量(积)、数量的厂区 内部技术改造项目。
(四)退出配套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建设氢冶金和 Corex、Finex、HIsmelt 等非高炉炼铁项目的炼铁产能。
(五)对利用回转窑-矿热炉-AOD 炉工艺生产不锈钢的 炼钢产能。
(六)青海、西藏地区建设的钢铁冶炼项目。

这是个好消息,据小编了解,行业内还真有打算去西藏建钢厂的!不过,目前青海、西藏地区仅有西宁特钢一家钢厂。

据之前媒体报道,“青海省和西藏自治区同属经济欠发达地区,钢铁工业是资本密集、劳动力密集型产业,经济带动作用明显,青海省保持适度钢铁规模既是落实'治国必治边、治边先稳藏’的重要举措,也是青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更是发挥清洁能源优势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必然要求,不会对全国钢铁产能过剩产生影响

”2021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西宁特钢党委书记、董事长张永利表示,希望国家发改委、工信部支持青海省西宁特钢实施异地生态搬迁,支持青海省保持适度钢铁规模(200万吨~300万吨),在项目备案时不做硬性规模要求,在装备配置上允许备案建设适合青藏高海拔地区气候、原料条件的装备,对西宁特钢生态搬迁项目按照等量置换并考虑高原降效予以测算产能。

张永利介绍,作为青西藏域仅有的一家特钢企业,西宁特钢是国家“三线建设”时期为完善钢铁工业布局建设并至今保持独立运行的特钢企业。经过近60年的发展,西宁特钢为国家安全和青海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中钢厂环保压力制约了青海省钢铁产业发展,远离原料产地使得青海钢铁企业原料采购成本居高不下。为了化解上述问题,只有实施生态搬迁,将西宁特钢现有生产区搬迁至靠近资源地的格尔木工业园区、甘河工业园区,才是解决环保问题、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唯一可行路径。

张永利表示,目前西宁特钢实施生态搬迁经青海省相关部门和企业共同长期论证,主要有2个方面的产能限制:

一是工信部于2020年12月23日对《关于推动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指出“对于确有必要新选址建设的钢铁冶炼项目,必须按照钢铁行业最先进工艺装备水平和最领先指标建设,研究明确沿海地区、非沿海地区新建高炉—转炉长流程、电弧炉短流程项目规模要求。按此指导意见,国家发改委对钢铁新建项目备案提出明确要求,非沿海地区新建高炉—转炉长流程项目规模为1000万吨以上、电弧炉短流程项目规模为200万吨以上。如果此备案办法正式下发,青海省当地资源保证能力和市场需求将无法支撑1000万吨规模钢铁产业发展,与保持适度钢铁规模的原则不相符,西宁特钢生态搬迁项目将无法备案。

二是工信部于2020年12月16日对《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对原产能置换办法做了重大调整,主要是对大气污染防治非重点区域冶炼产能实施1.25∶1的减量置换,退出产能以2016年各省份报国务院备案的设备底单中的产能数量确定。如果此办法正式实施,青海省钢铁产业规模将进一步压减,西宁特钢生态搬迁的工装选型将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的限制类装备相悖,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削弱。

来源:中国冶金报、工信部、泰科钢铁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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