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男孩想看车爆炸,火烧4辆车!谁来负责?

4月18日

广东阳江市区石湾村旧寨

有两辆小汽车着火

起火部位均为小汽车车头处

令人感到诧异的是

距离起火车辆不到100米处

一辆红色小汽车尾部

也有轻微烧过的痕迹

同一个地方

三辆车起火?

必有蹊跷!

经公安民警缜密侦查发现

这一切的始作俑者为

是居住在附近的10岁男孩小陈(化姓)

经查,小陈承认4月18日上午10时许,放火点燃红色马自达、白色本田和白色北京现代小汽车一事。

事情还没结束!

小陈还承认

自己于4月11日

还曾点燃一辆白色雪佛兰

小陈自述点火原因

是看电视上的爆炸觉得很刺激、很好奇

于是点火烧车

“想看车爆炸飞起来”

竟无语凝噎

日常生活中,孩子常常因为好奇和贪玩,也由于缺乏生活经验,做事不计后果,酿成无可挽回的悲剧。

正确有效地对儿童的成长和发展进行保护

给孩子科普相关的消防知识和法律法规

是每个家长应尽的 责任 !!

家长们也要知道

自家孩子 玩火 玩出了事

要负法律责任的

依据刑法规定,上述事件中的10岁男孩没有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那是否要追究他的民事责任?他的 监护人 又承担怎样的责任?

根据我国 民法典 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 由其 法定代理人 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 监护职责 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托人 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教育孩子不要玩火

不仅是避免财产损失

也是在保护孩子和更多的人!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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