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多个当事人共同实施同一个违法行为,并不适用“一事不再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条规定是针对同一个当事人实施同一个违法行为的情形。多个当事人共同实施同一个违法行为,并不适用该条规定。本案中,陈某与中汇疏浚公司是两个不同的行为主体,海口市自规局对两者分别给予处罚,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19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原审第三人中汇疏浚公司。
再审申请人陈某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海口市自规局)及原审第三人中汇疏浚公司(以下简称中汇疏浚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琼行终1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某以原审判决未能查明具体倾废数量,其与第三人系委托关系,涉案行政处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等为由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开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前两款可知,该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行为予以处罚,并不考虑具体的废弃物倾倒数量。本案中,陈某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其名下经营的船只向海洋倾倒废弃物,且其自认违法倾倒量为7581立方米。海口市自规局对其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条规定是针对同一个当事人实施同一个违法行为的情形。多个当事人共同实施同一个违法行为,并不适用该条规定。本案中,陈某与中汇疏浚公司是两个不同的行为主体,海口市自规局对两者分别给予处罚,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处理结果正确,二审法院判决予以维持,符合法律规定。陈某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陈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陈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志华
审判员 宋楚潇
审判员 刘艾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