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要担全责?法院: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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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因“头晕乏力伴胸闷3天”入住甲医院内科,住院期间患者坚持要求每天治疗结束后回家处理家务,告知相关风险后仍如此。后家属要求使用低分子肝素钙治疗,医生A结合患者情况考虑后给予“每天上午低分子肝素钙5000u皮下注射”治疗。患者在甲医院住院6天后,因“突发昏迷伴呕吐” 入住乙医院,次日在其家属同意下行“左侧脑内血肿引流术”,因家属放弃治疗,转入神经内科观察,予以对症治疗,患者意识障碍无好转。后患者因脑疝形成突发呼吸心跳骤停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患者因患疾病在甲医院治疗,其诊疗行为与患者最终死亡的后果存在部分因果关系,经鉴定机构鉴定其参与度约为30%,甲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审期间,患者家属提交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拟证明患者的医师A、甲医院因医生A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受到行政处罚,甲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经鉴定机构鉴定,甲医院的医疗过失与患者的死亡后果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参与度约为30%,患者家属以医生A存在非法行医行为请求判决甲医院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律简析
近年来,非法行医引发的医疗纠纷案件不在少数,尤其在一些偏远地区,非法行医现象更为严重,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都造成了重大的威胁。除了病历伪造之外,医生不具备相关资质、医疗机构非法行医也是我们在接待咨询中经常听到的患方观点,并且其通常认为医疗机构存在非法行医行为,就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下面就结合审判实践情况,对非法行医的相关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如何认定非法行医行为?
非法行医,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和不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违法进行医疗活动的行为,以及虽具有行医资格但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擅自开展医疗活动的行为。广义上的非法行医覆盖面比较广,大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开展诊疗行为的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是医疗机构擅自开展未经核准或需专项许可、特殊许可的项目,比如近几年比较流行的医学美容等,三是未取得医师资格或已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疗活动,四是医师未按照执业证书上的执业范围和执业地点行医。规范的医疗服务行为、良好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基础,因此国家卫健委等八部委近期公布了《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各省市也陆续开展了大力打击非法行医的专项行动。对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来说,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范,依法执业,合法行医,切实承担起保障人民群众就医权益的责任,同时也避免自身因违法行为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二、非法行医的法律后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又对应的作出了详细的处罚规定。同时《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中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要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属地公安机关的情形。由此可以看出,非法行医的行为不仅会触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存在入罪的法律风险: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非法行医对民事责任承担有何影响?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该条确立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对医疗机构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形,实践中患方也多会选择利用该项规定去追究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但问题就在于能否直接依据该条推定医院全责呢?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审理非法行医致医疗损害的案件时,多会以非法行医认定医疗机构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但鲜少有直接推定全责的判决情况。一般都会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以及庭审调查情况,并将医疗机构非法行医的情节考虑在内,最终对医患双方作出责任划分。
为了保障社会公众的安全就医,我国的医疗法律规范也在不断的完善,对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来说,依法行医应是其最基本的执业要求,医术是根、医德是本,只有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行医,才能发挥制度的规范意义。但同时亦要提醒患方,要辩证的对待网络上的医学知识,理解医学本身的复杂性,正确理解医疗法律法规的适用,莫因自身对法律及医学的不理解,将自己置于维权中的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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