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要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吗?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

“第二十一条 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控制的单独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母公司应当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如有)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他子公司不应当予以合并,母公司对其他子公司的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enterprises no. 40 of the joint venture arrangement)(财会[2014]11号):

“第十一条 单独主体,是指具有单独可辨认的财务架构的主体,包括单独的法人主体和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但法律认可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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