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明瑞老师聊民法”第五十九期:损害赔偿(第一篇)

损害赔偿

今天我们聊的是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中责任承担方式中的重要问题。

第   一   篇

-THE FIRST-

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上来讲,当然是有很多的,包括一些预防性的侵权责任方式,侵权责任编也做了相关的规定。适用于侵权造成不良状态的情形。再一种情形是损害后果已经发生的,不单纯造成不良状态或不良后果的,这种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损害赔偿。其他的还有侵害人身权利当中的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这些是非财产上的责任,从财产上的责任来讲就是损害赔偿。在传统民法当中讲到侵权责任就是损害赔偿责任,这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损害赔偿即为侵权人以金钱来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害。

01

损害赔偿的规则

确定损害赔偿的时候应该遵循哪些规则?损害赔偿规则实际上是确定赔偿的范围,或者是确定赔偿责任的数额。怎么来确定赔偿的范围?这就涉及到损害赔偿的规则。

一是完全赔偿规则,损害有多大就赔偿多少。损害赔偿是以补偿被侵害人的损害为目的的,因此它应当在损害范围之内,损害范围有多大,赔偿范围就有多大。我们讲到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规则的时候,在完全赔偿规则中有两个例外的规则要注意:第一个例外是法定赔偿限额,这个主要是在高度危险责任当中。法律是规定有赔偿限额的,赔偿只能在这个限额内进行赔偿,损害超过了这个限额,法律规定是不赔偿。实际上限额赔偿规则在运输合同赔偿责任中也规定货物运输的货损赔偿也是有限额规定的。我最近看到一些对侵权责任限额赔偿解释提到的法律规定,我看到许多人引用的实际上不是侵权赔偿,是合同当中运输合同的赔偿责任限额,像航空运输、铁路运输。侵权责任中也有规定,比如核设施。核事故造成损害的,这个赔偿国务院有明确规定赔偿限额,这是一个不能多的限制赔偿的数额,只能到这为止的。

第二个例外是惩罚性赔偿。损害赔偿是补偿性的赔偿,以补偿损害为目的的,损害多少赔偿多少。惩罚性赔偿不是这样的,还要给予你一定的惩罚,因此赔偿的范围、赔偿的数额会超过损害的范围、损害的数额。是不是真实的超过了?实际上我觉得也不是,只是在确定数额上有一个补偿的数额。惩罚性的赔偿必须是补偿性赔偿数额的倍数,最少是一倍。《商标法》规定的是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最少得是一倍。

二是与有过失规则或过错相抵规则。受害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也有过错的,要减轻侵权人的侵权责任,这部分的损失受害人(被侵权人)要自己承担,因为这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为什么现在讲的是与有过失规则而不叫过错相抵规则?因为过错相抵指的是双方都有过错的时候才适用过错相抵规则,如果在无过错责任当中有没有这个适用?受害人一方有过错,会不会发生这种减轻?赔偿范围是不是要考虑?在上述情况下就侵权人来讲不存在过错的问题,无论有没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所以与有过失的提法比较准确,现在《民法典》当中讲的不是受害人一方也有过错,“也有”说明侵害人也必须有,不管侵害人有没有,反正受害人有。

三是损益相抵规则。侵权人造成损害的时候被侵权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原因同时受到利益的,应当从损害的数额当中减去这个利益来确定赔偿数额。比如,一栋房子倒了,这栋房子值100万元,损失100万元,可是材料还值10万元,那就赔偿90万元。实务中操作起来可能是材料值10万元,赔偿90万元,也可能是材料给侵权人,给我100万元,反正是要把这个利益扣除。

哪些利益是可以扣除的?这是最主要的一个问题。涉及到的是保险赔偿金额能否扣除?《保险法》中的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是不同的,人身保险赔偿金是不能扣除的。一个人就你的人身损害进行保险,被第三人侵害的时候,被侵权人的人身损害可以基于保险合同获得人身保险赔偿金;第三人侵权侵害造成损害的时候被侵权人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第三人的赔偿数额不能扣除保险金的数额,保险金的赔偿也不能扣除第三人的赔偿,也就是说被侵权人得到的赔偿可以是双份的,这是《保险法》当中规定的。如果是财产保险就不可以,一辆车是财产保险,保价是30万元或50万元,现在这辆车被第三人打坏了,车坏了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第三人把我的车侵害了,也可以让第三人赔偿。《保险法》中也有规定,保险公司给被侵权人赔偿了,被侵权人的侵权请求权就转让给保险公司了,保险公司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被侵权人在第三人那里取得赔偿数额的时候,保险公司会给被侵权人扣除,这里会有损益相抵的问题,被侵权人不能双份都得到。

现在比较有争议的问题是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问题。我们国家有一个特别的情况是我们规定使用人责任,我们只规定了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时候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责任本来包括两部分:一是职工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承担责任问题;二是职工在工作期间受到损害的责任问题。我们从《侵权责任法》一直到《民法典》用人单位是没有这一部分的,因为用人单位对于职工受损害责任是基于劳动关系,所有单位的用人,包括个人工商户的用人都要求有劳动合同。基于劳动合同关系你需要交纳社会保险,一旦职工受到损害,他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以请求工伤保险,单位就不用承担责任,社会保险就保完了,实际上是单位缴纳工伤保险。

如果是第三人造成损害呢?受害人当然可以要求第三人赔偿,既可以要求社会保障支付工伤保险,又可以要求第三人赔偿,受害人能不能双份兼得?这是有不同的观点,也有不同的规定。理论界是有完全不同的观点,而且多数人倾向是不能兼得的。我主张应该兼得,因为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第三人侵权是因为侵权造成的损害,应该得到赔偿的。工伤保险是因为缴纳了社会保障金,这类似于人身保险一样,只不过那个是商业保障,这是社会保障,而且人身损害的价值是不能确定的,所以我比较倾向的是我们应该去争取,不能扣除。

另外,受害人受到损害可能会得到社会各界的慰问或者是给予的资助等等。比如,有的人受伤很重,他在网上发个帖子,许多人寄来慰问金,这也是同一损害得到的利益,如果没有这个损害也没有人给侵权人,这能不能扣除?这也不能扣除,性质完全不同。如果是侵权人给的是可以扣除的,比如说你受害了,侵权人把你送到医院并且给你2万元,最后确定赔偿数额的时候是可以扣除的,但是其他人给的不可以扣除。社会救助、社会救济不应该从中扣除,它不属于损益相抵规则中受益人的部分。

损害赔偿当中还有一个规则,学理上都认可,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即利益衡平规则或损害减损规则或做减规则。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时候,确定赔偿具体的赔偿金的时候,应当考虑双方的利益,基于侵权人的具体情况可以做成减少赔偿数额,这也是完全赔偿的例外规则。减损规则或利益衡平规则首先必须要分清责任,首先要确定完全赔偿的数额,在此基础上进行做减。特别是当你作为侵权人一方律师的时候,需要考虑考虑适用这个规则,它是基于造成损害的数额很大,侵权人如果完全赔偿会使他自己的生活陷入绝境,也就是会造成生存上的困难。

我记得烟台栖霞有一个农民买了一辆拖拉机,打算出门找活干,结果一出门就发生事故,压死了一个孕妇两条命,农民家里什么都没有,好不容易借钱买了一辆拖拉机,出了事故农民本身也受到损害,如果是完全赔偿,农民家破人亡也赔不起,这种情况下是不是要考虑适用减损,衡平双方的经济状况,适当的减少赔偿数额?这需要考虑的情况有很多,首先侵权人不能是故意的,故意侵权是不行的,必须是过失,他不希望事情发生,这个赔偿是需要考虑的。之前我提到过一个可预见性规则的问题,实际上可预见性规则是在《合同法》当中,在《侵权责任法》中一般不讲可预见性规则,但是是不是可以考虑适用这个规则。比如,我们以前谈到的天价葡萄、沈阳故宫石狮案等问题,可以考虑适用这个规则。

02

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是侵害人身造成被侵权人财产损失的,侵权人给予赔偿,这是我们从《侵权责任法》到《民法典》都明确规定的。侵害人身是指侵害人的身体,从权利上来讲会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侵害人身首先会发生身体健康的修复问题,现实可以指医疗的费用、治疗的费用等,可得利益损失就是误工损失,具体的一些现实情况应该根据具体需要来确定,这是十分重要的。比如医药费必须是治疗伤害而花费的费用,你本来有糖尿病,结果被人打伤而住院,糖尿病的支出不能算在里面,一定是因为伤害而发生的现实费用,而且所有的费用都应当以实际需要为准。比如营养费,你要不要营养,需不需要补充营养,这需要由医生来确定。再比如护理费,你要不要护理,需要几个护理?这需要根据治疗的效果来决定,不能一个人受伤了,让家里谁有空谁来护理,让他承担六个人的护理费,这需要看你需不需要这么多人来护理。交通费也是这样的,你需要乘坐什么交通运输工具,需要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认为,反正我受伤了,我花了多少钱,你就需要给我赔多少钱,这是不可以的。

关于误工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里关于赔偿范围的标准都有这种规定,比如,误工天数计算到定残日的前一天。造成残疾的需要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按照通用的器具,根据相关医疗机构的鉴定意见,需要什么样的辅助器具就用什么样的辅助器具。麻烦的是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赔偿的是什么?这是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赔偿的是所得丧失。我没有残疾以前收益是多少,因为残疾我不能得到这些收益,这些就是损失,你按照这个对我进行赔偿。这种观点最符合完全赔偿的要求,可是它存在一个问题,有收益的比较好办,以前我一个月收益10000元,现在因为残疾我收不到了,那你一个月需要赔偿我10000元,这就是损失。没有收益的怎么来确定?这就比较麻烦了。你现在说你有10000元,你是不是一直是10000元?可能你岗位下调,给你5000元、2000元了呢?这也是不确定的因素。

第二种观点认为是生活来源丧失说。如果我没有残疾我能保证自己的生活来源,现在残疾了就失去了生活来源,你应该赔偿我这部分的损失。按照这个标准赔偿的数额能维持他的基本生活需要就够了,这个赔偿是最不利于被侵权人的,因为相对来说数额很低,而且与他实际减少的损失差距太大。

第三种观点认为是劳动能力丧失说。残疾本身就是劳动能力的丧失,因此残疾赔偿金赔偿的应该是因劳动能力丧失而不能得到的收益。这种观点相对来讲是比较合理的,需要按照伤残等级的各个方面来确定,不是按照他原来的收益来确定,也不是按照他的生活必要来确定。

再一个是造成死亡的,当然需要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补偿金。关于丧葬费的赔偿,司法解释规定了一个标准,有一种理论认为丧葬费不应当赔偿,因为人早晚会死亡,一定会产生丧葬费,这不是因为侵权给你增加的费用,这种说法不能说没有道理,但是如果没有你的侵权,我也不会这个时候死,我不用这个时间支出,之所以在这个时间支出丧葬费,是因为你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所以你还是应当赔偿的。法律明确规定是要赔偿的,所以必须要赔偿,但是丧葬费的赔偿不是按照实际支出的费用赔偿。

关于死亡赔偿金是比较麻烦的,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什么?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是被抚养人的抚养费的丧失说。生前你要抚养被抚养人,抚养费是由被侵权人来支付的,现在他死亡了,这个费用丧失了,侵权人是要负担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是继承丧失说。被侵权人如果不死亡,他会得到这些财产,这些财产是由继承人来继承的,现在他死亡了,继承人将来要继承的这份利益丧失了,因此要赔偿。应当说比较合理的是继承丧失说,按照这个来确定。

怎么来确定人身损害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里也有规定,司法解释当中出现的最大问题是它根据被侵权人的户籍来确定不同的赔偿标准。现实生活中都是这样,你是农村的居住人口就应当按照农民上一年的收益标准来计算,你是城市居民就应当按照城镇人口上一年度的收益来计算,都是计算20年或者多少年,按照这个标准来确定。司法解释出来以后这是很大的问题,社会比较关注的“同命不同价”。比如,城市的一个小孩到农村的一个小孩家里玩,两个小孩一起出去,结果被害了,得到的赔偿会完全不同。城市小孩可能会得到50万元或60万元,农村小孩可能会得到8万元或10万元,这就是“同命不同价”。

《侵权责任法》在制定的时候就有很多的争议,能不能适用同一标准?后来法律也没有同一规定,从法院来讲,法院在积极争取按照同一个标准来进行。有人认为,农村人和城市人怎么能一样?消费不一样,收益也不一样。我说你怎么知道农村的小孩将来不是个企业家?你怎么知道城市的小孩将来就不是个摆设?这些都很难说。现在一个老农民在家种地,一个是公司的老板,这就有很明显的差距,但是一个小孩是看不透的,而且现在职业不同,将来以后也会不同吗?你今天当老板,明天可能就破产,这些都很难说。后来《侵权责任法》也没有解决这个问题,只是后来《侵权责任法》有一条规定,同一侵权行为造成数人死亡的,可以确定同一的赔偿数额。这是针对当年的一些事故,有农民、有工人、有城里人、有乡下人,赔偿的金额都是一样的,确定好一个标准,但是它里面讲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须”。为什么同一个侵权行为的时候要这么确定呢?因为比较方便,一下就能解决完毕,否则一个一个去确定是很麻烦的,浪费司法资源,而且需要做很多的工作,这等于是一揽子买卖,不管你是什么损害,一个人100万元或200万元就结束了。

人身损害赔偿的死亡赔偿金应该怎么确定?实际上我比较主张死亡赔偿是两块:一是生命价值的赔偿;二是收益赔偿。“同命不同价”是指生命价值不能有区别,而生命价值是无价的,没有办法固定,但是应该确定一个基本的层面,比如造成一个人死亡就应该给多少。然后有个收益差距,这确实是不一样的,这一块需要再调整一下。曾经我们在《侵权责任法(草案)》中提到过有一个中间线,然后上下浮动,这是比较合理的。

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来讲,《民法典》出来以后,将来的范围除了这些以外可能还有。比如说,司法解释最初讲的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抚慰金包括在残疾赔偿和死亡赔偿金里面,后来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就没有规定这一块了。现在来讲,假如按照20年赔偿金来计算,死亡人都是以20年计算收益的时候,被抚养人的抚养费的问题是不是应该包括在这里面?有的解释讲的是包括在里面,有的解释是不包括在里面。如果说就是包括在里面会出现一个问题,有抚养人和没有抚养人都按照20年来计算,这怎么回事?我觉得它也解释不了,我们需要考虑被抚养人的问题。司法解释里面讲了被抚养人的费用怎么来计算,比如说未成年人到18周岁,成年人60周岁以上的如何来计算,司法解释中都有这个规定。如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计算公式来讲,我比较倾向于它是单独计算的。

郭明瑞老师聊民法”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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