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重光:也说倡优居处的称谓
《读书》一九八四年十一期有黄震云《妓院的称谓》一文,认为唐宋间已经有妓院的名称,主要依据之一是唐·皇甫枚《三水小牍》关于鱼玄机的一段记载:
“机为邻院所邀,将行,诫(女僮)翘曰:'无出,若有客,但云在某处。机为女伴所留,迨暮方归院。……”(重点号是黄文所加)
黄文称鱼玄机为娼妓,进而得出结论说“可见有称妓女住处为院的”。这种说法是很轻率、很不妥当的。
按鱼玄机是咸宜观的女道士,虽然其行为放荡,在男女关系上极不检点,但在身份上并非以卖淫为业的妓女,而是地位崇高的炼师。(《唐六典》卷四:“其(道士)德高思清者,谓之炼师。”)即在《三水小牍》的上述记载中,女僮绿翘也是称鱼玄机为炼师。黄文毫无根据的径称其为娼妓,是很不严肃的。
黄文在引文中于“客”、“院”之下加了着重号,意思说客为嫖客,院为妓院。其实这里客泛指来客,院为道院。当时佛寺和道观中常有一些建筑物以院为名。佛寺中如禅院、观音院、金刚院、净土院等,皆为众所熟知。显然,鱼玄机所住之“院”,是咸宜观中的一部分房舍,其“邻院”则为邻近的道观或邻观中的部分院落,都与妓院毫不相干。
黄文的另一根据是五代宋初孙光宪《北梦琐言》卷六的一段记载:
“唐裴相公休,留心释氏,精于禅律。师圭峰密禅师,得达摩顿门……常被毳衲,于歌妓院持钵乞食。”
宋·钱易《南部新书》转载此事,将“歌妓院”改为“妓院”,不足为据。孙光宪记载中的“歌妓院”倒确是歌妓的住处,问题是这里的歌妓究何所指?
为了说明问题,让我们不厌其烦地考察有关记载。唐·崔令钦《教坊记》:
“西京右教坊在光宅坊,左教坊在延政坊。右多善歌,左多工舞……妓女入宜春院谓之内人,亦日前头人,常在上(按指皇帝)前也。……楼下戏出队,宜春院人少即以云韶添之。云韶(院)谓之宫人,盖贱隶也。……内人带鱼,宫人则否。平人女以容色选入内者,教习琵琶、三弦、箜篌、筝等者谓总弹家。”
文中提到的宜春院内人、云韶院宫人和内妓,皆可总名之为妓女,但都不是民间以卖淫为业的娼优,而是专门供奉皇帝娱乐的能歌善舞有伎艺的教坊乐户。这些乐户,按其特长,能歌者可称为歌妓,善舞者可称为舞妓。由于她们的居处常以院名,则善歌乐户之所居即可称为歌妓院。
此外贵族富豪之家又有家伎,也可称为妓女。北魏高阳王雍家有“僮仆六千,妓女五百”(《洛阳伽蓝记》卷三“高阳王寺”),唐代武三思“有妓人素娥,乃世之殊色”(《甘泽谣》),而某崔氏孀妇家甚贫,尚“有妓女四人”(《太平广记》卷三七二)。这种妓女也不是以卖淫为业的娼优,而是主人的仆妾。她们之被称为妓女,只是由于美貌而有伎艺,主要供主人声色作乐之需,不同于一般婢妾之供粗使役作。由此引申,民间流浪卖艺之女,和佛教中以歌舞供养佛、菩萨的女乐亦称为“妓”。
上述各种类型的妓女,都不是后世所理解的以卖淫为业的娼妓,但和娼妓也有相通之处,即都是以声色事人的被侮辱被压迫的妇女。她们迫不得已,在私生活上都不能如礼法所提倡的那样贞洁、守一。即使是供奉皇室的教坊乐户,也常有偷伴客宿的事情。因此之故,对于专事出卖色身的娼优,有时亦呼为妓女。不过直到唐代,对于这一类妓女,一般称为娼女、娼妇、娼妪等,以和前述宫廷妓女、家妓、供养神佛的妓乐等相区别。
对于娼妓的居处,一般称为娼楼或青楼。《太平广记》卷一六《杜子春》:“歌舞于倡楼”;同书卷二七三《杜牧》:“扬州胜地也,每重城向夕,倡楼之上,常有绛纱灯万数”;其追赋感旧诗曰:“赢得青楼薄名”,就是很典型的例证。倡楼集中的地方则称为倡肆。《太平广记》卷二五六《崔涯》:“唐崔涯,吴楚狂士也。与张祜齐名,每题诗于娼肆。”或称为花柳曲。同书卷二六二《长僧》:“今大师之门,甚于花柳曲”;又前引《北里志》:“平康里入北门东回三曲,诸妓所居之聚也”,说的都是倡妓聚居,倡楼集中之所。
总的说来,截至唐代为止,妓女还是对诸色身份低下的伎艺女性的泛称,并不用以专指卖淫为业的女人。其时这类女人的专称一般带有倡(或作娼)字,其居处则以“楼”、“肆”、“曲”为常见。明确以“院”作为娼妓居处之称的,传世文献中尚未见到实例。黄文认为“搞清楚妓院产生称谓时间(按:此句似应改作妓院称谓产生时间),对研究倡优史、音乐史和社会发展史多少还是有点作用的”,这个意见很对。可是他并没有搞清楚,仍是“盲然推测臆定”,反而把问题搞乱了。因此,特予辨正,以供研究倡优史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