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留抵退税思维导图(2021年9月更新)
一、政策沿革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 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为解决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采购设备引起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占用资金问题,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其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2.2018年6月,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8〕70号文,试行对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3. 2019年3月《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出台,取消了行业限制,规定从2019年4月1日起对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均有机会申请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4. 2019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对期末留抵退税的全流程进行了明确,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5. 为进一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2019年8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的留抵退税政策,两个主要变化,一是留抵退税的条件由一般企业的“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条件变为“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二是应退税额计算,取消了60%的限制。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修订并重新发布了《退(抵)税申请表》。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在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规定了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9.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规定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8号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以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详见财金〔2020〕5号(五部门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1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1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运输设备、电气机械、仪器仪表、医药、化学纤维等制造业企业纳入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范围,实行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明确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对《退(抵)税申请表》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中对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的口径、应扣除期限、允许扣除的情形和特殊情况下未扣除完的余额如何处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1)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2)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3)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二、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表注1:制造业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或手工制作,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或零售,均视为制造;建筑物中的各种制成品、零部件的生产应视为制造,但在建筑预制品工地,把主要部件组装成桥梁、仓库设备、铁路与高架公路、升降机与电梯、管道设备、喷水设备、暖气设备、通风设备与空调设备,照明与安装电线等组装活动,以及建筑物的装置,均列为建筑活动;本门类包括机电产品的再制造,指将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进行专业化修复的批量化生产过程,再制造的产品达到与原有新产品相同的质量和性能。
表注2:来源于中国统计局2019-05-22发布的《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天职税务
其中,门类C制造业中又包含编码13~43共31个大类行业,如表2所示,图中标绿色部分为84号公告、标蓝色部分15号公告中所规定的可适用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先进制造业,共九类产品。
表2 制造业门类中的大类行业
表注:来源于中国统计局2019-05-22发布的《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天职税务,小颖言税补充
三、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
纳税人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要点:
1.必须在纳税申报期内提出申请;
2.还权、还责于纳税人,由纳税人提交《退(抵)税申请表》,精简了申请资料,对于可从征管系统中生成采集的信息不需要填报;
3.先完成当期纳税申报,再申请留抵退税,注意先后顺序;
4.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留抵退税,纳税人可以同时申请,但税务机关办理时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5.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一)审核退税条件
1.先进制造业需同时符合:
(1)增量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当期的纳税信用等级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如果在申请时符合规定条件,后来等级被调整为C、D级,税务机关不追缴已退税款。但纳税人以后再次申请留抵退税时,如果信用等级为C、D级,则不能再次享受该政策。)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如在2019年3月31日前申请即征即退且符合政策规定,在4月1日后收到退税款,属于“未享受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后申请并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则不属于“未享受即征即退”。选择放弃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并自2019年4月1日起不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享受留抵退税政策。)
2. 一般行业需同时符合: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另四个条件与先进制造业相同。
3. 税务机关对留抵退税的条件进行审核,五个条件只要有一个不满足就不能申请。
4. 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5.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一方面是基于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考虑,另一方面是基于财政可承受能力的考虑,若一次性将存量和增量的留抵税额全部退税,财政短期内不可承受。因而这次只对增量部分实施留抵退税,存量部分视情况逐步消化。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6. 一般行业:要设定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退税条件,主要是基于退税效率和成本效益的考虑,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说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常态化存在留抵税额,单靠自身生产经营难以在短期内消化,因而有必要给予退税;不低于50万元,是给退税数额设置的门槛,低于这个标准给予退税,会影响行政效率,也会增加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为进一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对先进制造业仅需要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大于零。
7. 一般行业最早满足连续6个月的情形,是2019年4月至9月的连续6个月。但连续6个月并不一定从2019年4月开始算,纳税人可以从4月以后的任何一个月开始计算连续六个月,比如5月到10月,6月到11月等等。
部分先进制造业最早满足条件的是2019年6月符合条件,2019年7月申报期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8. 为了鼓励纳税人诚信纳税和防范退税风险,设置了另外4个退税条件:一是将退税主体限定在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注意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纳税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二是纳税人在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不能有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三是不能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四是2019年4月1日以后没有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或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才可以申请留抵退税。相关条件中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纳税人不予退税,也是惩恶扬善的体现。需要注意的是,出于防范退税风险的考虑,未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或先征后退政策的这项条件是按照纳税主体而不是按照即征即退项目来限制的。也就是说,只要享受过这些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一般项目的留抵也是不允许退税的。
9. 留抵退税与加计抵减的区别
(1)适用条件不同
加计抵减适用于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占比超过50%的一般纳税人;而一般留抵退税政策无行业限制;
加计抵减无信用等级等要求,留抵退税要求信用等级A级或B级;
加计抵减可以是即征即退项目,留抵退税必须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计算公式不同
与留抵退税相比加计抵减的计算公式没有进项构成比例的限制,也不限定抵扣凭证;
(3)会计处理不同
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留抵退税的退税额计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抵减/退税方式不同
加计抵减抵减当期应纳税额,不影响进项和留抵税额,对加计抵减额不能申请留抵退税,而留抵退税影响退税当期的留抵税额。
(5)其他方面
加计抵减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留抵税额提交《退(抵)税申请表》;加计抵减政策2021年12月31日政策到期,留抵退税制度未规定期限。
(二)排查风险疑点和未处理事项
对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现存在以下情形,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1.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
2.被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的;
3.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未处理的;
4.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未处理的;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确定应退税额
1.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一般行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在上述期间存在进项税额转出情形的,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无需就纳税人在该期间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部分进行调整。
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农产品收购方票,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电子普通发票等并不在退税的范围之内,但由于退税采用公式计算,因而上述进项税额并非直接排除在留抵退税的范围之外,而是通过增加分母比重的形式进行了排除。
注:增值税法定扣除凭证包括: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4)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5)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6)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
(8)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以上可以退留抵的进项是1、2、4、5标红的抵扣凭证,计算进项构成比重时分子分母都是已抵扣的凭证。
2. 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3. 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4. 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5. 在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后、税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前,核准其前期留抵退税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当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报的留抵退税额。
例1:2019年10月5日,某企业申报2019年4-9月的留抵退税,同时也申报了免抵退税。该企业2019年9月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10月20日,税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为50万元。11月5日,纳税人完成了纳税申报,且申报了免抵退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11月10日核准留抵退税时,应如何计算留抵退税应退税额?
解析:11月10日核准留抵退税时,该企业已于11月5日完成了纳税申报,最近一期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中,已扣减了50万元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根据20号公告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因此直接以期末留抵税额120万元为依据,计算留抵退税应退税额。
例2:2019年10月5日,某企业申报2019年4-9月的留抵退税,同时也申报了免抵退税。该企业2019年9月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10月20日,税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为50万元。10月25日核准留抵退税时,应如何计算留抵退税应退税额?
解析:该企业最近一期申报表中的期末留抵税额,尚未扣减50万元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根据20号公告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因此,应以期末留抵税额100万元扣减免抵退税应退税额50万元后的余额50万元为依据,计算留抵退税应退税额。
例3:2019年10月5日,某企业申报2019年4-9月的留抵退税,同时也申报了免抵退税。该企业2019年9月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11月5日,该企业完成了10月的纳税申报,且申报了免抵退税,10月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11月10日,税务机关核准其留抵退税为30万元。11月28日核准其11月申报的免抵退税时,应如何计算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解析:最近一期申报表中的期末留抵税额,尚未扣减30万元留抵退税应退税额。根据20号公告第十条规定,在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后、税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前,核准其前期留抵退税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当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报的留抵退税额。
因此,以期末留抵税额120万元扣减留抵退税应退税额30万元后的余额90万元为依据,计算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四)办理留抵退税流程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等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
1. 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且不存在20号公告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2. 纳税人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3. 20号公告第十二条列举的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已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后,按以下规定办理:
(1)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税务机关继续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并自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2)纳税人不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应自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等情形排除且相关事项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纳税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3)税务机关对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进行排查时,发现纳税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终止为其办理留抵退税,并自作出终止办理留抵退税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出具终止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嫌增值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核查处理完毕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以上日期均指工作日。
五、纳税人退税后续操作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二)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调减留抵税额,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否则,会造成重复退税。在完成退税后,如果纳税人要再次申请留抵退税,连续6个月计算区间,不能和上一次申请退税的计算区间重复。
例4:某企业2019年3月底存量留抵50万元,4月-9月的留抵税额分别为60、55、80、70、90和100万元, 4月-9月全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由于纳税人连续6个月都有增量留抵税额,且9月增量留抵税额为50万元。如果该企业也同时满足其他四项退税条件,则在10月份纳税申报期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30万元(50×100%×60%)。假设该企业10月原期末留抵100万元,收到了30万元退税款,则该企业10月的期末留抵税额就应从100万元冲减为70万元。
(三)纳税人自收到留抵退税额之日起,应当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从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例:位于某市市区的甲企业(城建税适用税率为7%),2021年9月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200万元。2021年10月申报期,申报缴纳增值税120万元(其中按照一般计税方法100万元,按照简易计税方法20万元),该企业10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100-100)×7%+20×7%=1.4(万元)。2021年11月申报期,该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200万元,均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产生的,该企业11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为:(200-100)×7%=7(万元)
(四)纳税人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会计处理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收到退还的期末留抵时: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七、综合案例
(一)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成立,同年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按月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无出口业务。2019年3月期末留抵为10万元,2019年4-9月增值税申报情况如下:
解析:
1.计算进项构成比例
假设该企业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为781.2万元,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为868万元,则退还比例=781.2/868=90%。
2.计算增量留抵税额=2019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68万元-2019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58万元。
3.该企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58×90%×60%=31.32万元。
该企业应在2019年10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31.32万元冲减2019年10月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税额31320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13200
假设该企业2019年10月,11月,12月,2020年1月,2月,3月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均大于零,且2020年3月与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相比,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并同时符合其他条件,则再次满足退税条件,该企业可以在2020年4月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某电脑公司兼有计算机制造和软件培训两项业务,2019年3月期末留抵20万元,2019年8月期末留抵税额80万元,2019年4-8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95万元,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电子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5万元,2019年9月申请留抵退税,假设该公司满足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留抵退税的各项条件,2018年9月-2019年8月计算机制造业务销售额600万元,占全部销售额的60%。
解: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95÷(95+5)=95%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80-20)×95%=60×95%=57万元。
(三)甲省某医用物资企业被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该企业2019年12月期末留抵税额50万元,2020年1月销项税额150万元,进项税额16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50万元,期末留抵税额60万元。
解析:根据8号公告规定,该企业属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求,可全额退还其2020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也不受《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关于留抵退税条件的限制,可以在2月份完成1月所属期申报后,对1月份新增的增量留抵税额60-50=10万元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四)某先进制造业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1年4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万元,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200万元,航空旅客运输凭行程单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100万元。2020年12月,该纳税人因产成品非正常损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有50万元进项税额按规定转出。该纳税人2021年5月申请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时,进项构成比例的计算公式为:(1000+1200)÷(1000+1200+200+100)×100%=88%,按规定转出的50万元进项税额不参与计算。
(五)2020年5月-2021年4月,某制造企业“化学纤维”的销售额占比为25%,“非金属矿物制品”的销售额占比为20%,“通用设备”销售额占比为15%,“橡胶和塑料制品”和“金属制品”销售额占比均为15%,还有房屋出租销售额占比为10%。该企业2021年5月申请留抵退税时,“化学纤维”“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三类产品合计的销售额占比为60%(超过50%),符合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的相关条件,如果该企业同时符合其他退税条件,可以按15号公告和本公告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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