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起,这些涉及市场监管的新规——实施!
1、《民法典》正式施行。
民法典涉及与市场监管的相关条款,如民事主体登记、质量与标准要求、缺陷产品和召回义务、合同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价格监督、信用评价等方面。
2、《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施行。
2020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 第144号):
自2021年1月1日起,凡持有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或者已办理普通化妆品(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条例》关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要求,依法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自2021年1月1日起,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分类管理。2021年1月1日以后作出予以注册决定的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自2021年1月1日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的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类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再按照特殊化妆品管理。自2021年1月1日起,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香皂,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并取得注册证。2021年1月1日起,此前已取得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新办化妆品生产许可和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发,依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3、食品安全新司法解释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解释》主要对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主体认定、赔偿责任承担以及诉讼程序等方面作出规定,共14条。
《解释》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促进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的必然要求。《解释》从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入手,以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目标,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解释》是认真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具体体现。《解释》注意贯彻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落实好民法典的具体制度,处理好民法典与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特别法之间的适用关系问题,确保司法解释符合民法典以及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立法宗旨和目的。
4、保健食品修改标签说明书,销售到期。
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2018年第23号),明确了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有关事项。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其标签说明书载明的保健功能声称前增加“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的字样;此前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重新印制标签说明书时,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
至2020年底前,所有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均需按此要求修改。
自2021年1月1日起,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查处。
公告中提及的“自2021年1月1日起”,系指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的保健食品的销售截止日期。
5、 2021年起,这些塑料制品将禁止使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意见》被业界称为新版“禁塑令”(相对于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明确了三个禁塑限塑关键时间节点:2020年底、2022年底和2025年底。
《意见》要求到2020年底,将率先在部分地区及部分领域,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到2022年底,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消费量明显减少,替代产品得到推广;到2025年前,国内将逐渐限制、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一次性塑料餐具、宾馆和酒店一次性塑料制品和快递塑料袋等。
各省的禁塑节奏类似,多为2020年在主要城市试点,2022年推广到全省,2025年达成全省禁塑限塑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