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国:人情与面子:中国人的权力游戏(上)
本论文主要目的是以权力的社会交易概念为基础,发展出一套理论模式来解释流行于中国社会中的“面子”、“人情”、“关系”和“报”等土生概念之间的关系。在这套理论模式中,所有的土生概念均以社会心理学的术语来加以解释。作者认为:这套理论模式可以用来解释并预测中国社会及其他集体主义文化中的社会行为。
研究中国国民性的学者大多认为,儒家伦理对于中国人的社会行为有相当深远的影响(例如,Wright & Twitchett,1962)。他们假没儒家伦理使得中国人特别重视人际关系的和谐(Abbott,1970),因此,许多学者遂以诸如社会取向(social orientation)或集体主义(co1lectivism)之类的概念来描述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和行为(Hsu,1953,1963;Bond,Leung & Wan,1982)。大体而言,这种论点是可以被接受的。然而,当我们仔细思考这些论点的含义时,我们当可发现:儒家伦理是相当复杂的思想体系.绝大多数的中国人都无法洞悉这套思想体系的细节。那么,儒家伦理究竟是通过何种社会机制(social mechanism)的运作,而对中国人的社会行为产生影响的呢?同样地,社会取向或集体主义都是含义甚广的整体性概念(global concepts),这些概念必须给予更精确的运作性定义,方能用来解释中国人的社会行为。
作者以为,儒家伦理、社会取向和集体主义等等抽象层次甚高的概念,其实是通过一套由“人情”、“面子”、“关系”和“报”所构成的社会机制,而对中国人的社会行为产生实际的影响的。本论文的主要目的便是试图以这些概念为基础,发展出一套理论架构,来说明影响中国人社会行为的机制。
从这套理论架构来看,“人情”和“面子”是了解中国人社会行为的两个核心概念。中国人和家庭以外的其他人交往时,往往受到这两个概念的影响,而表现出具有文化特色的种种社会行为。我们可以说:要了解中国人的社会行为,必须先把握住“人情”和“面子”对于中国人行为的动态作用。时至今日,世界各地的华人社会纷纷由农业社会蜕变成为工商业社会,一般中国人和家庭以外的人接触的机会也愈来愈多。在现代的中国社会里,“人情”和“面子”对中国人的社会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在什么样的社会条件之下,“人情”和“面子”对中国人社会行为的影响会产生什么样的变化?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是值得吾人深入探讨的。
以往也有许多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和心理学家曾经从不问学科的角度.分别诠释过这几个概念(金耀基.1980;H,1976,Hu,1944;King & Myers,1977)。然而,由于这些概念在中国社会中使用范围相当的广泛,其意义往往随着使用情境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再加上以往的研究大多偏重于概念的厘清和静态的描述,因此,吾人对于中国人社会行为的了解,仍然不免失之零散。
本文的主要目的是从社会心理学的观点,以权力(power)的交易和运用为基础,试图发展出一套比较具有整合性的概念架构,来解释中国人的社会行为。本文的主要论点是:在中国社会中,“人情”和“面子”是个人影响家庭以外其他人的重要方法。“人情”、面子”以及相关的“关系”、“报”和“缘”等概念,构成了一套由文化制约而成的社会机制。通过这套社会机制,中国人可以对家庭以外的其他人炫耀自己的权力;可以操弄自己在别人心目中的形象;可以改变别人的态度、动机或行为,使其顺从自己的意志;还可以闪避别人权力的影响。因此,我们可以将这套由文化制约而成的社会机制视为一种“权力游戏”,来了解中国人的社会行为。
一、权力的定义
权力的定义
在分析“人情”和“面子”的“权力游戏”之前,我们必须先对本文所谈的“权力”下一个清楚的定义。在这篇文章中,所谓“权力”是指社会交往历程中,一方以其意志加诸另一方,使其改变态度、动机或行为的力量。有些社会心理学者以为:个人以“权力”影响他人的历程,基本上也是一种社会交易(social exchange)的历程(Cook & Emerson,1978;Baldwin,1978)。个人之所以会用权力来影响别人,主要是这样做可以让他获得对方所能支配的某种社会资源(socail resources),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同样地,对方之所以愿意接受个人的影响,而改善其态度、动机或行为,也是因为他预期这种改变能带给他某种酬赏(rewards),或帮助他避开他所嫌恶的某种惩罚(Punishments)。
权力影响历程包含有社会交易的性质,这是一项普遍的原则。然而,当我们在中国社会的架构中考虑这项原则时,我们却必须对中国人的社会交易法则作更进一步的阐明。中国人是一个讲究“差序格局”的民族,他们常常用不同的方式来对待和自己关系不同的人(费孝通,1948)。对于一个掌握有某种社会资源作有利于对方的分配的人,他首先会考虑的问题是:对方和自己具有什么样的“关系”对于“关系”不同的人,个人会以不同的社会交易法则与之交往。
为了说明上的方便,兹将请托者的行为和资源支配者的心理历程绘如图一。图一是说明中国人如何以“人情”和“面子”影响他人的理论架构,也是本文历要讨论的重点所在。由于“人情”、“面子”、“关系”和“报”都是流传于中国民间的非学术土生概念(genius concepts),在图一下方,我们特地以其对应的社会心理学学术性精练术语(ingenious terminology)来加以解释。图一的理论架构将中国人的社会行为化约成为请托者和资源支配者两者互动(dyad interaction)的形式,只不过是为了方便读者了解.其实此一理论架构所要解释者,并不限于二者互动的情境,它可以用来解释三人以上的社会行为。更值得强调的是,图一的理论架构将交往双方区分为资源分配者和请托者,亦是为了说明的方便。在实际的社会互动情境中,互动双方都可能掌握某些能够满足对方需求的社会资源,也都可能要求对方将其掌握的资源作有利于自己的分配。因此,在交往过程中,交住双方中的任一方都可能在某些时候扮演资源支配者的角色,在其他时候又扮演请托者的角色。本文以下各节将对图一各阶段的心理过程作更为详尽的说明。
二
关系判断:权力游戏的第一步
图一显示,当有人要求资源支配者将他所掌握的资料作有利于对方的分配时,资源支配者所考虑的第一个问题是:对方和自己之间。具有什么样的“关系”?图一的理论模式以一个长方形的方块来代表不同的人际关系。长方形的对角线将之分成两部分,斜线部分代表人际关系中的情感性成分,空白的部分代表其、工具性成分。长方形中的两条横线将该一长方形分隔成三部分,分别代表中国社会中个人可能扔有的三大类人际关系,即情感性的关系(expressiveties)、工具性的关系(instrumental ties)和混合性的关系(mixedties)。图一显示上述三种人际关系都是由工具性成分和情感性成分构成的,其间差异仅在于不同关系中两种成分所占比例不同而已。
在中国社会中,资源支配者往往会依据不同的社会交易法则来和上述三种“关系”不同的人交往。兹将这三种人际关系的特性及其在中国社会中的交易法则分述如下:
(一)情感性的关系
情感性的关系通常都是一种长久而稳定的社会关系。个人和他人建立这种关系,主要可以满足其关爱、温情、安全感、归属感等情感方面的需要。像家庭、密友、朋侪团体等原级团体(primary groups)中的人际关系,都属情感性关系之例。当然除了满足情感方面的需要之外,个人也可以这种关系为工具,来获取他所需要的物质资源.不过,即使如此,在这类关系中,情感性的成分仍然大于工具性的成分。
在中日社会中,对个人最重要的原级团体,可说是家庭。传统式的中国家庭具有政治、经济、宗教、教育筹多重功能,能够满足个人各种不问的需要。传统中国家庭的理想是把家庭成员整合在一起,成为一个共同的收支单位。这个收支单位的特色有三:(1)每个人的劳力所得皆回公库(妇女的私房钱除外),(2)每一个人的生活所得皆由公库支出,(3)结余的财寓由家中成员所共享。换言之.在未分家之前.中国式家庭中主要的社会交易和资源的分配法则是“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需求法则(need rute):子女幼小时,父母有抚养子女的责任;父母年老不能工作时,子女亦有奉养父母的义务。一般而言,中国式家庭中的成员彼此很少有顾忌存在,能够表现出较多的真诚行为;成员与成员之间也很少玩“人情”和“面子”的“权力游戏”。
当然,家庭成员彼此以“需求法则”交往并表现出较多的真诚行为,并非意指中国家庭中的成员很少面临人际冲突。从以往的研究来看,对一般中国人而言,其人际困扰的主要来源乃是家庭内的人际冲突。在本文的理论架构中,作者将引起这类冲突的情境称为“亲情困境”。由于这种困境不是本文理论所要处理的对象,故本文对这个问题也不多加讨论。
(二)工具性的关系
在图一的长方形方块中,和情感性关系相对者,是工具性关系。个人在生活中和他人建立工具性关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要获得他所希冀的某些物质目标。更具体地说,个人和他人维持情感性的关系时,维持关系本身便是其最终日的,可是,个人和他人建立工具性的关系时,只不过足以这种关系作为获取其他目标的一种手段或一种工具,所以这种关系基本上是短暂而不稳定的。譬如:店员和顾客,公车司机和乘客,大医院中的护士和门诊病人,双方都以和对方交往作为达成自身目标的手段,双方交往时,彼此可能不知道对方的姓名,其间纵然带有情感成分,亦属十分有限。
在中国社会中,工具性人际关系的社会交易法则是讲究“童叟无欺”的公平法则。这种普遍性而非个人化的法则,凡被个人划归为工具性关系的对象,个人都会一视同仁地以同样的原则与之交往。更清楚地说,个人以公平法则和他人交往时,双方都会根据一定的比较水准来衡量;自己从对方获得多少酬赏?为了获得这些酬赏,自己必须付出多少代价?酬赏减去代价后的结果是否与对方获得的结果不相上下?由于工具性关系中的情感成分甚为微小,个人以公平法则和他人交往时,比较能依据客观的标准,做对自己较为有利的决策。换言之,当他衡量和他人交易的结果时,如果认为这项交易关系对自己不利,他可能提出条件和对方讨价还价;对于对方不合理的要求,他可能严词拒绝;如果对方不接受自己的条件,他还可能中止这项交易关系,而不以为意。由于工具性关系的短暂和不稳定性,这类人际关系也不是中国人以“人情”和“面子”玩“权力游戏”的范畴。
(三)混合性的关系
在中国社会中,个人最可能以“人情”和“面子”来影响他人的人际关系范畴,是属于混合性的关系。这类人际关系的特色是:交往双方彼此认识而且具有一定程度的情感关系,但其情感关系又不像原级团体那样,深厚到可以随意表现出真诚行为。一般而言,这类关系可能包含亲威、邻居、师生、同学、同事、同乡等等不同的角色关系。这类角色关系的特色之一,是交往双方通常都会共同认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第三者,这些彼此认识的一群人,构成了一张张复杂程度不同的关系网。从旁观者的角度看来,一个人可能同时涉入几个不同的群体中,而置身于数张不同的关系网内。从当事者的角度看来,每个人都以自己为中心,而拥有其独特的社会关系网(费章通,1947)。每个人关系网内的其他人又各有其关系网,这些关系网彼此交又重叠,构成了复杂的人际关系网络。
这样的人际关系网络对于中国人的社会行为有十分深远的影响)。由于关系网内的人彼此认识,混合性关系的另一项特色,乃它在时间上的延续性。混合性的人际关系大多不是以亲密的血缘关系为基础,它不像情感性那样的绵延不断、长久存在,反之,它的延续必须借人与人之间的时相往还来加以维系。不仅如此,它和工具性的人际关系也大不相同。在工具性关系中,人际交往的本质是普遍性和非个人化的,交往双方即使可能再次相遇。他们也不预期将来他们会进行任何情感性的交往。混合性关系则不然。在混合性关系中,人际交往的本质是特殊性和个人化的,交往双方不仅预期将来他们可能冉次进行情感性的交往,而且他们还会预期其共同关系网内的其他人可能了解到他们交往的情形,并根据社会规范的标准加以评判。
因为关系网具有上述特性,如果个人需要某种生活资源,而要求其个人关系网内的某一个资源支配者给予协助时,资源支配者往往必须顾及中国社会中特有的“人情法则”,而陷入所谓的“人情困境”。假如资源支配者坚持公平交易法则,不给予对方特殊的帮助.则势必会影响他们之间的本质,甚至破坏其“人缘”。因此,在许多情况下,资源支配者不得不遵循“人情法则”,给予对方特殊的帮助。在中国社会中,许多人便利用混合性人际关系的这种特性,运用种种方法来加强自己在他人心目中的权力形象以影响对方,井获得自己想要的生活资源。在下例各节中,我们将进一步讨论“人情法则”、“人际困境”以及中国人运用“人情法则”来影响别人的种种方法。
文章来源:《台湾学者论中国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