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获检察机关抗诉,贷款诈骗罪被省高院改判无罪

1998年,国家财政部以中国政府名义向世界银行贷款,用于农业资源开发项目,该贷款由省、州、市三级政府层层承贷并担保偿还,再转贷给最终用户。

其间,甲承包了300余亩果园和荒山用于种植石榴。为获取贷款,虚构承包方和监理方,伪造了项目承包同书、验收证书及收款、支付工程款凭证,向该市财政局申请扶持贷款40万元,并向其拨付款项10万元。获取贷款后,将其中8.9万余元用于归还其公司之前因果园投入在银行的借款,另外1万余元用于支付果园工人的工资。


诉讼过程:一审判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二审维持原判

向中院申诉被驳回。

向州检察院申诉,后由省检察院提出抗诉,省高院改判无罪。


无罪理由:(2019)川刑再5号

1、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认定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首先,甲拥有326亩荒山造林林木所有权证书和开发许可证书,该荒山多次经相关部门评估,其价值大大高于所贷款项,一直处于保值增值状态;其次,无证据证明甲在贷款后有逃跑、肆意挥霍,等非法占有资金的行为;第三,甲未违反专款专用的约定,在获得10万元贷款后,将其中8.9万余元用于归还其方成公司在银行的借款,另外1万余元用于支付果园工人的工资,实际上是将贷款全部用于了果园,不违反专款专用的约定;第四,经催收,甲向上述部门提交了报告,对未能及时还贷的原因进行了说明,并申请宽延还贷时间,并在2012年4月13日归还了2000元贷款。

甲是因客观原因不能归还,并非拒不归还贷款。综上,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

2.财政局不能成为实施犯罪行为的对象。

案涉贷款系国家财政部以中国人民政府名义向世界银行贷款,用于农业、园艺、畜牧业的开发。与甲签订转贷协议是财政局而非世界银行。

贷款诈骗罪的对象为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财政局系西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的犯罪对象。


3、从客观方面来看,甲虽然虚构了部分虚假证明文件。其申报项目真实存在,发放贷款的部门在其申报前对其项目进行了实地考察、勘测、评估,且对其项目予以了认可。

甲面对的是市政府,其获款项的性质已不再是世界银行贷款,而是市政府发放的借款,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不属向世界银行获取贷款的行为


综上,甲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未实施诈骗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原一、二审判决认定胡兴文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本文作者:法学硕士,专注刑事辩护,具有多年刑事办案经验,办理过诈骗、毒品、走私、职务犯罪等罪名案件,从专业角度辩护争取无罪或罪轻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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