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言|刑事辩护不是因为伟大而重要,是因为必不可少而重要

前    言

为人辩冤白谤只会是刑事辩护中极少一部分内容,在为坏人生命和自由进行辩护,通过辩护让被告人无罪释放或者受到从轻处罚并不一定所有人的正义全部都得到了实现。很多时候,律师的辩护行为难以言及伟大,不仅可能与内心价值道德观发生冲突,也可能会冲击到社会公众心中朴素的正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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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为生命而辩,为自由而辩等振聋发聩的说法,的确能够让刑事辩护显得无比的重要,是一份伟大的职业。同时也让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时时刻刻觉得自己应该像勇士一样无畏风雨、披荆斩棘地去战斗。

但很多时候,律师并不是在为人辩冤白谤而辩护,而是为真的坏人辩护,在为坏人的生命和自由在辩护。当律师在法庭上以公平、正义为名侃侃而谈,可能会伤害到受害人以及有违社会公众内心朴素的正义。这是刑辩律师在社会公众中地位不高、形象不好的原因之一,甚而有莎士比亚“杀死所有律师”极端的说法。

不久之前,在和一位律师讨论这一问题时,他告诉我他亲身经历的一个案件。该案件是一个故意奸杀案,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他受法律援助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他全力以赴在程序、证据、事实上寻找能够让被告人活命的蛛丝马迹,连法官、检察官都认为他过于较真,劝他放弃少说几句,说这人被判死刑不冤枉。后来通过他的努力和艰苦细致的工作,被告人被改判死缓。他说,他拿到判决书之后,内心并无半点兴奋和愉悦,反而充满内疚。他说他内心也觉得被告人该死,但为什么好努力地让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罚,只是因为辩护职责所在,从来没觉得自己有多伟大,也不是在为什么生命、自由而战。被告人虽然因为他的辩护而免死,但受害人家属内心的哀痛,他也不知该如何才能够得到抚慰。

这深刻揭示出这样一个问题:为人辩冤白谤只会是刑事辩护中极少一部分内容,在为坏人生命和自由进行辩护,通过辩护让被告人无罪释放或者受到从轻处罚并不一定所有人的正义全部都得到了实现。很多时候,律师的辩护行为难以言及伟大,不仅可能与内心价值道德观发生冲突,也可能会冲击到社会公众心中朴素的正义观。但为什么我们还是需要律师的辩护,甚至在有的时候宁肯放弃个案的公正,也要维护律师辩护制度的存在(如律师有忠诚和保密的职责),制度设置的目的和其价值何在?

其原因是刑事辩护虽然不伟大(至少不是什么时候都是伟大的),但如同水和空气对于人的生命,是法治社会必不可少的必需品。制度设置和安排是基于对事物认识和判断的一般经验法则,基于对国家公权力会滥用的警惕,基于维护人基本的尊严。

首先,这是因为如果世上有包青天和都是包青天,不仅公正廉明,而且能够夜断阴,日断阳,明察秋毫,那么律师和刑事辩护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完完全全可以放心地让包青天去裁判。但是,包拯虽然真实存在,但戏剧和小说里的包青天只是一个传说,只是代表普罗大众的美好期许。简而言之,除了神之外,没有人能够目光敏锐,识见高明,洞察一切,都会存在认识和判断上的误区,都可能有所遗漏和出现偏差。这就需要律师从刑事指控相反的角度提出不同的看法、认识和意见,让法官能够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做出更为准确的判断。这是刑事辩护最基本的作用,通过律师的辩护能够更为正确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其次,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者往往被冠以“坏人”之名,被视为敌我矛盾,人民的公敌。国家公权力很容易以道义之名,正义之举对公民个人权利实施威胁。即便有所滥用,也大都能够得到一般公众的认可和容忍。可以这样说,刑事诉讼中,个人的基本权利是最岌岌可危的,也最容易遭到肆意的剥夺和侵害。在这种情况下,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必不可少。律师作为公民个人权利的代言人和维护者,刑事辩护中律师的作用除了有助于查明事实外,还体现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到:“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寄希望权力的自我约束,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景。

第三,是以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的方式,彰显被追诉者主体地位,而不仅仅是被追诉的对象。既然被追诉者在诉讼中具有主体地位,自然就不只是服从和配合,应当允许其进行防御和辩解,参与到程序中去,并提出不同的意见。在刑事诉讼中,好人和坏人并不是泾渭分明,今天的不公,明天就可能落在自己身上。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实质是让大多数人能够感到安全和对未来具有预期。这中间有一个基本的道理,如果我们对少数人,即便是坏人的权利都给予了足够的尊重和保护,那么大多数人的权利自不在话下。刑事辩护在这方面具有防止多数人暴政的功效,是一个社会民主和进步的体现,能够保证人之所以为人最基本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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