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言|律师从事企业合规业务的态度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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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3月开始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如同“一石激起千层浪,两指弹出万般音”,企业合规业务成为了很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热捧和追逐的对象。有一种律师尤其是刑事律师不了解、不学习以及不参与企业合规业务就有一种落伍的感觉。
但客观而言,早就有一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之名在开展企业合规业务,只不过不像今日般大热,更没有成为律师尤其是刑事律师的主流业务。究其原因,除了当时缺乏对企业合规在政策和法律上的激励措施,企业缺乏积极性外,更根本的是因为企业合规经营和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实际需求之间存在张力,在实践操作层面上不是那么完全自洽,企业对法律风险的防控很容易滑向对法律风险的规避。这不仅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合规,而且还会给律师带来巨大的执业风险。
这种企业合规经营和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实际需求之间的张力并不会因为有对企业合规的激励措施而消除。律师不论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以第三方监管者的身份介入到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工作中,还是以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名义在事前、事中或事后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体系,都会涉及到在面对企业合规经营和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实际需求之间存在张力,应该有的态度和立场的问题。律师如果态度暧昧,立场不坚定,企业合规业务对律师而言,既可能是业务的蓝海,也可能成为断送职业生涯的百慕大,企业合规业务对律师可谓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一、企业合规经营和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实际需求不可避免地存在张力。
从规范经营,防范因合规风险引发的法律责任以及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发生的可能性,企业应当重视经营管理中的合规风险,加强合规建设。这如同自然人需要遵纪守法一样,是不言自明的道理,不需要翻来覆去的讨论和强调。
管理者在制度设计层面和具体执法过程中,对企业加强合规建设给予积极回应和正向激励,是为了提高社会治理效能和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所必须。企业合规建设本质上是实践性问题,难点和重点是实践过程中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其中,企业合规经营和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实际需求之间存在张力就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管理者从外部规范管理的角度,企业建立完善合规管理体系是为促进和规范企业或企业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使企业整体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的要求,目的是预防和减少企业违规违法行为。
但从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实际需求的角度,除了通过建立完善合规管理体系预防和减少企业合规风险外,更为看重的是当企业出现合规风险后,如何能有效规避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往往是在希望追逐经济利益和防止风险过大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而不是完全的守法合规经营。
如果律师完全以企业必须不折不扣的合规经营来开展合规业务,就不一定和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实际需求相一致。但如果律师以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实际需求为导向,则又可能背离企业加强合规的宗旨,企业合规可能沦为挂着羊头卖狗肉。
二、企业或企业负责人遵守法律法规经常让位于其自我服务偏好。
目前,一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主要是以以下三种方式开展企业合规业务:一是接受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咨询,帮助其判断企业经营行为和具体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法律风险;二是帮助企业建立或完善内部合规管理体系,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三是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已经发生法律风险后,向律师咨询该如何有效应对。
在前述三种具体业务过程中,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目的大都不会止步或仅满足于律师告诉他存在法律风险,或者律师从遵纪守法的角度帮助企业加强合规建设和积极面对已发生的法律风险,大都有更深层次的目的,而且更深层次的目的才是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寻求律师帮助的真正原因。
企业或企业负责人更深层次的目的主要包括:
(1)企业或企业负责人明知企业经营行为和具体经营活动中存在法律风险,希望律师告诉他的是在不放弃或过度影响经济利益的同时,如何有效的化解或规避风险。
(2)律师在帮助企业加强合规建设时,企业或企业负责人除了从内部管理的需要,希望以完善合规建设防范企业员工实施侵犯企业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外,还会提出当企业员工在业务领域内实施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时,如何才能有效阻断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3)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对已经发生的法律风险,更为深切的是希望律师提出从该法律风险中逃逸出来的具体方法,如何才能有效应对有关机关和部门的调查等等。
这是因为逐利和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在利益面前,企业或企业负责人遵守法律法规经常让位于其自我服务偏好。企业或企业负责人有的时候在通过利益权衡和风险评估后,是会认可和接受律师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提出的建议和方案。但更多的时候会对律师这种建议和方案不感兴趣,认为律师没有站在企业利益的角度考虑问题,是教条主义,不知道变通。在这种情形下,律师必然面对的是迎合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实际需求,为了经济利益充当客户雇佣的枪手,还是保持独立性的选择。
笔者就听说过一起刑事合规业务。大概是某人准备去一家评估和担保公司担任总经理。他向律师提出的问题是,公司为了拓展业务,打开市场,会对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和偿债能力进行虚假评估以满足融资的条件,他作为企业负责人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风险以及如何才能减轻或规避面临的法律风险。对第一个问题,因相关法律规定得很清楚,律师很好回答,但对第二个问题,律师却很难以回答。但客户关心和追求的根本不是律师对第一个问题的答案。
因为他本来就知道存在法律风险也很清楚一旦出事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该客户真正的目的是希望律师给他出主意,想办法如何规避。律师如果只是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告诉客户,并且告诫他不要为了经济利益去违法犯罪,客户是会满意又不会为此支付律师费。
但如果律师从注重形式要件合法性、通过把责任下移到具体业务人员身上来阻断风险等方面传授经验和方法,并且为其设计具体业务流程,客户肯定喜欢并愿意支付费用。但律师这样做既违背职业操守,也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这种经验和方法的传授已经超出律师提供正常法律服务的范畴,是在向客户传授如何逃脱法律制裁的反侦查方法以及具体实施犯罪的经验和技能。
在多年前,在一次有关刑事业务研讨会上,有位律师向与会者提出了一个律师在为涉嫌非法集资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如何才能减少或规避法律风险的问题,并希望大家给出具体的方法。该律师的问题本身就是一个错误和无解的命题,律师只要明知客户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但为了经济利益参与其中并提供帮助,无论怎么做,都无法减少或规避自身法律风险。
类似的事例还很多,如不少企业或者企业负责人对企业员工实施的商业贿赂行为,不是持完全否定和绝对禁止的态度,默许甚至是纵容、鼓励企业员工为拓展市场、发展业务等去进行商业贿赂。他们对合规业务的要求是当员工商业贿赂行为被发现后,如何才能划清员工违法犯罪行为和企业或企业负责人之间的界限,相关法律责任止步于员工而不牵涉到企业或企业负责人。这些都会对律师如何开展合规业务带来很大的困扰,一方面是客户的实际需求,一方面是律师不能为客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出主意,提供帮助。何去何从,很考量律师的智慧和定力。
三、海水还是火焰:律师从事合规业务应有的态度和立场。
其实,律师从事企业合规业务和律师为当事人提供的其它法律服务一样,是要站在当事人的角度,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来提供法律服务,但同时,律师都不能为当事人不法事项和不法利益提供服务。
海水和火焰不仅存在于律师企业合规业务中,也存在于律师其它业务领域中。只不过,律师在从事企业合规业务过程中,应更多的抛弃律师应负有忠实义务不可避免具有的党派性,更多地站在相对客观中立的立场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因为企业加强合规建设的目的是为了防患于未然,预防和建设合规风险,企业建立其合规管理体系还要经得起外部监管机构和执法部门的检验,要实质有效,而不是装门面,更不能成为皇帝的新衣。具体而言,律师在从事企业合规业务时:
一是要审慎选择客户,选择真正想合规经营的企业开展合规业务,对名为合规,但实为规避法律风险的企业敬而远之。
这不仅是律师防范自身出现合规风险的前提,也是企业加强合规建设的基础。管理者在政策和法律层面上鼓励企业加强合规建设,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是为了提高社会治理的效能和提升社会治理的现代化,不是鼓励企业反向利用企业合规来套取制度红利。企业合规建设的关键在于实际和有效,只有那些真正想合规经营的企业才能让合规管理体系实际和有效,而不是徒有虚名。
二是在具体开展企业合规业务过程中,不应仅满足形式要件的齐备,还要有穿透性思维。
企业建立起的合规管理体系不论是为防范企业员工实施侵犯企业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还是在发生合规风险后,能够以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来证明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和管理义务,把企业员工违法犯罪行为和企业或企业负责人阻隔开来,关键都是合规管理体系实际有用并已经落到实处。这就要求律师在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体系过程中,不论是在防控机制、识别机制还是应对机制上,都能透过形式看本质,要有穿透性思维,而不是仅满足形式要件上的齐备性。
三是要客观中立,更不做当事人雇佣的枪手,正向利用企业合规带来的红利,而不是去钻制度的漏洞。
律师因忠实于当事人的义务,常习惯性去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规定,在有的时候还会去打法律的擦边球。但企业加强合规是为了防患于未然,并且在实际工作中要经得起外部监管机构和执法部门的检验,不是游离于合法和非法之间。因此,律师在从事企业合规业务时,要更为客观中立,更不能做当事人雇佣的枪手,正向利用国家为鼓励企业加强合规建设在制度和政策上给予的红利,而不是挖空心思去反向利用,钻制度的漏洞和打法律的擦边球。
|作者介绍|
袁志
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