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危险品运输管理的若干问题探讨解读

最近,薇薇看到了一篇关于危险品运输解读的文章,分享给大家!

1、关于危险货物界定问题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物质或者物品。
解释一:适用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货物包括:危险货物、剧毒化学品、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
解释二:危险货物以列入《道路运输危险货物一览表 》(JT/T617.3 附录A)的为准。

2、关于罐体载质量核定问题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装载作业。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不得超出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允许充装量。
解释:交通运输部门在配发道路运输证前进行审查时,可用下列公式进行判断:罐体容积×充装介质密度×装载系数后的值小于该车核定载质量。相关数据可从质检部门颁发的检验合格证及GB18564.1中获取。

3、 关于停车场地问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八条第二项第1目规定: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行政区域内。
解释一:企业(单位)租赁不能耕种的郊区土地或其他企业闲置场地(无土地使用证),签订有效的停车场地租借合同且合同有效期限为3年以上,防护设施、设备符合要求的,可以作为停车场地。
解释二:企业(单位)申请新增运力的,交通管理部门要重新核定该企业(单位)停车场地面积是否达标。

4、 关于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问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解释一:具有省级以上(不包含市级和县级)安监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或者使用许可证的企业,使用自备车辆为本单位服务的,都可认为是非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可以依法给予许可。
解释二:通用民航可纳入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范畴。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需要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数量可以少于5辆。
解释三: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除了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数量可以少于5辆,其他条件与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相同。

5、 关于常压罐体检验问题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统一发布的检验业务规则,开展液体危险化学品常压罐式车辆罐体检验,对检验合格的罐体出具检验合格证书。检验合格证书包括罐体载质量、罐体容积、罐体编号、适装介质列表和下次检验日期等内容。
解释:液体危险化学品常压罐式车辆罐体应当检验。

6、关于“行驶证”使用性质问题
按照相关规定,公安部门会在机动车行驶证上,对车辆使用性质标注有“危化品运输”或者“货运”。
解释一:《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对从事危货运输车辆的技术要求比普货运输车辆高许多,,所以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为“危化品运输”的,交通运输部门方可配发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证。

解释二:为保证车辆在公安部门登记的使用性质与交通部门核定的一致,有条件的地方,两部门可以建立协同机制,交通部门先签发《营运车辆产权登记联系单》,公安部门再办理产权登记、上牌手续。

以上问题和日常的危险品运输息息相关,大家注意一下呦!

本文转自浙江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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