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制家具不符合要求 违约责任如何划分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私人定制,在家居市场领域非常流行,但是,有时由于买家和商家因为材质、式样标准约定不明晰等原因,很容易引发纠纷。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陈某经营着一家装饰公司,何某在陈某的装饰公司定制了橱柜、衣帽间等家具,并签订了合同。货款共计3万元,何某支付了部分款项,尚余5400元未结清。陈某经多次催要,何某拒不支付剩余货款,陈某将何某诉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要求何某支付剩余货款。何某则认为合同约定了交货时间,但陈某因自身原因将尺寸做错,也没有按照要求时间交付,还存在质量问题,橱柜、衣帽间都不能正常使用,要求退货。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与何某签订销售单,在销售单背面印制的“消费者须知”中写明:“定制产品若非质量问题原则上不予以退货换货;大部分定制产品需商家上门测量设计和安装,设计方案要符合小区物业水电气暖的装修规定,且设计方案须经双方签字确认;商家未按期交货,按交货日计算每延期一天按未交货产品已付货款的3‰向顾客支付违约金。”销售单签订后,陈某到何某家中进行了实际测量。陈某完成家具定制向何某交付后出现尺寸及其他质量问题,在双方沟通后,陈某进行了修改。修改后,何某接受陈某修改后交付的劳动成果,之后再未向陈某提出异议。关于未付款项的数额,双方无异议。

法院认为,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因原告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交货,应当根据销售单背面的“消费者须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照已付货款的日千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原告逾期交货50日,违约金共计为3450元,该部分违约金应自被告未结尾款中予以扣除,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款项为5400元减去3450元,为1950元。

说法

购买定制家具时,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而非单纯的买卖合同关系。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最为常见和普遍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的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的何某定制家具,陈某因为自身原因导致家具尺寸不合格,何某可以要求陈某承担修理、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因定制家具的特殊属性,一般而言安装完成后难以退货,对于不满意的只能要求商家修理、整改或重作。

消费者在选择定制家具时,要尽量选择、信誉度高的品牌和商家,以免订购到劣质商品。定制家具时,应当尽量与商家和设计师多沟通,清晰表达需求,在合同中就家具材质、颜色、尺寸、规格、交付方式、质保期限、售后服务标准及违约责任进行细化、清晰的约定。家具制作前,消费者可要求先行检验商家选用的材料样品以及相关质量文件并将材料样品封存。家具交付和安装后,应当及时查验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具有质量检验证明等必要文件。如果对于家具的材质有疑问的,可以申请权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出的材质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可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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