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人未听取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的异议,能直接作出补偿决定吗?
来源/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
房屋评估报告是房屋征收补偿的重要依据,也是征收方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基础,那么如果被征收人对于评估报告有异议,但征收方置之不理,不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该评估报告能否作为征收方作出征收决定的依据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的异议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被征收人收到分户评估报告后,对房屋评估报告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的评估报告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核评估报告之日10日内申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征收人没有重新进行复核也没有给予答疑,那么被征收人对于评估报告的异议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那么该评估报告就就不能作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评估报告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直接影响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确定,因此,被征收人对于评估报告千万不能掉以轻心,应引起高度重视。
在这里,蓝秦律师提醒各位被征收人,在收到评估报告之后,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应阅读评估报告,看看评估报告中是否有漏项;第二,看看评估报告中对于各项的评估是否公平合理;第三,如果对于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核评估;第四,被征收人如果申请复核评估,应当向原评估机构书面提出;第五,对复核评估报告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如果征收方在没有听取被征收人对于评估报告的异议的情况下,就直接作出了征收决定,程序严重违法,被征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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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是由李文谦、孟文静、孙守恒律师带领的一批由高端专业法律人才所组成的律师事务所,其代理的廖明耀房屋拆迁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全国十大征地拆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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