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古法评:关于银行盗刷,最高院有了新规定

2021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银行卡盗刷、息费违约金条款、诉讼时效中断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纠纷规定》的出台背景

近年来,与银行卡盗刷、信用卡透支息费、违约金收取等行为引发的银行卡纠纷持续增多,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呈现增长趋势,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重要问题。在众多银行卡纠纷案件中,持卡人往往是利益被侵犯的一方。与此同时,银行盗刷等纠纷也为银行卡支付市场的发展带来了不良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纠纷规定》最终发布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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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规定》的适用范围

根据《纠纷规定》,《纠纷规定》适用于借记卡和信用卡纠纷,其适用于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等当事人之间因订立银行卡合同、使用银行卡等产生的民事纠纷。

对于银行卡盗刷的认定

根据《纠纷规定》第十五条,银行卡盗刷分为伪卡盗刷交易和网络盗刷交易,其根本的区别在于伪卡盗刷交易采用了伪造的银行卡进行盗刷,而网络交易盗刷是盗取了持卡人交易身份识别信息进行的盗刷。这两种盗刷都给持卡人带来了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

银行卡盗刷的举证责任

对于银行卡盗刷的举证责任,《纠纷规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和“谁占有证据谁举证”的原则,要求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应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如果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提供交易单据、对账单、监控录像、交易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当持卡人告知发卡行发生盗刷交易后,发卡行未及时向持卡人核实银行卡相关情况,未及时提供或者保存交易单据、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导致有关证据材料无法取得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太古点评

我们认为,在上述关于银行卡盗刷的举证相关规定中,《纠纷规定》所明确的持卡人的举证信息规定的作用在于引导持卡人尽可能的提供全面的证据材料来证明自己银行卡被盗刷的事实,并非是要求所有持卡人都必须提交《纠纷规定》中列明的全部证据材料。

对于谁占有证据谁举证这一原则,则是考虑到在银行卡交易中,有关支付授权的所有记录和数据、录像都掌握在发卡行等主体手中,持卡人难以获得和掌握,无法对上述证据进行举证,故依据证据法上 “谁占有证据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发卡行或者收单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应承担举证责任。

银行卡盗刷的证据认定和责任认定

根据《纠纷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银行卡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距离、持卡人是否进行了基础交易、交易时间和报警时间、持卡人用卡习惯、银行卡被盗刷的次数及频率、交易系统、技术和设备是否具有安全性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存在银行卡盗刷交易行为。

基于银行卡交易类型繁多、主体不同等特点,根据纠纷产生主体和法律关系的不同,《纠纷规定》分别对不同主体之间的盗刷责任进行了规定,并在第十三条规定了不得重复受偿原则。

我们根据《纠纷规定》,对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卡盗刷纠纷中相关诉讼请求的态度总结如下:

在发生盗刷时,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的诉讼请求有:

1.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

2.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

3.在发生盗刷时,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

从上述内容中我们不难看出,在发生银行卡盗刷时,人民法院对于持卡人的合理诉讼请求都是支持的,同时持卡人还应当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继续扩大。

由于网络支付导致发生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时,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的诉讼请求有:

1.发卡行为持卡人开通了网络支付功能,但是没有告知持卡人,持卡人以自己未与发卡行就争议网络支付条款达成合意为由,请求不承担因使用该功能而导致网络盗刷责任的;

2.非银行支付机构新增网络支付业务类型时,未向持卡人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网络盗刷的,持卡人请求不承担因使用该功能而导致网络盗刷责任的;

3.发卡行未完全告知持卡人相关网络支付业务的认证和识别方式,从而影响持卡人决定是否采用该功能的,持卡人以其未与发卡行就相关网络支付条款达成合意为由请求不承担因使用该功能而导致网络盗刷责任的。

4.发卡行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知道并理解该网络支付功能的,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太古点评

我们认为,无论是发卡行向持卡人介绍网络支付功能和使用方法,还是对于持卡人存在造成网络盗刷的过错,都应该有详细的配套细则来明确相关情形。这样一方面可以落实发卡行为持卡人开通网络支付功能时,真正尽到相应的介绍和告知义务,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提醒持卡人在使用相关功能时需要注意哪些高风险行为。

先行赔付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先行赔付是很多发卡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常见的宣传内容,用于宣传自身的安全措施,从而取得客户的信任。此次《纠纷规定》认为,上述机构关于此宣传具有允诺且具体明确的,应认定为合同内容,持卡人据此请求先行赔付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纠纷规定》中还认定因非银行支付机构相关网络支付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不符合安全要求导致网络盗刷,持卡人请求判令该机构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签名及卡片识别

在刷卡交易环节中,很多人的信用卡并未设置银行卡密码,而是采用签字的方式来确认交易。对此,《纠纷规定》认为收单行对持卡人有保障用卡安全的义务,特约商户对持卡人的签名具有真伪审核和银行卡真伪审核的义务,持卡人对于因上述行为造成的伪卡盗刷交易,请求收单行或者特约商户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持卡人对伪卡盗刷交易具有过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收单行或者特约商户相应责任。

我们的观察

《纠纷规定》对银行卡盗刷做了较为明确和详细的规定,区分借记卡盗刷和信用卡盗刷,分四款对发卡行、持卡人的责任进行了规定,但对于某些细节问题上还需要相关细则来配套实施。《纠纷规定》的出台体现了最高院依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制,为化解金融风险、提高我国金融安全和国际竞争力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对此,我们将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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