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经济万年史」047中国战国时代阶级结构(上)
中国战国时代阶级结构(上)
区分不同的社会形态以什么为标准来区分呢.从生产关系方面来考察就是要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阶级结构区分为不同的形态。战国社会是个建立在以个体农民为经济基础之上的封建社会。个体农民与不同的土地占有关系相结合就产生了不同的封建依附农,这些封建依附农就是当时的社会的主要生产者和被剥削者,这就决定了当时的社会性质。
1.受田制下的土地关系与个体农民
战国时,周天子更加衰微,对全国的最高土地所有权无法行施。各诸侯国国君对国内土地拥有最高所有权。这表明在各国之间可以互相兼并、割让和授受土地,在国内也可封赏和接受土地。国家利用土地的一种最广泛的方式,就是把土地授给直接生产者,以供盘剥。《汉书.食货志》载周代实行" 受田制" ,一夫百亩," 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管子.乘马篇》强调" 均地分力" ,就是要把井田平均地分授给民户。
直到战国末期魏国还保留着受田制,《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抄录魏安釐王二十五年(公元前252 年)的魏户律规定:" 自今以来,叚(假)门逆吕(旅),赘壻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 这段律文可译为:从现在起,商贾(叚门)和开客店的(逆吕),以及" 赘壻" 这些身分下贱的人,都不准立户,不分给田地房屋。这说明对平民是让立户和授给田宅的。秦国也实行受田制,《秦律十八种.田律》载:" 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顷入刍三石、稾二石。" 这一律文说每顷地应缴刍稾按所受田地数量缴纳,每顷缴纳刍三石、稾二石。这条律文是秦曾实行过受田制的明证,银雀山汉墓竹简《田法》说五百家为一州,十州为一乡," 州、乡以地次受(授)田于野".这些材料都说明战国时受田制是确实存在的。在受田制下,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农民对土地有占有权与使用权。这里需要说明的受田制与土地私有制的产生、发展并不绝对矛盾。
这从两方面可以看出:一方面受田制是早已存在的制度,受田制下的个体农民在春秋时已经产生,上引《孙子兵法、吴问》所载晋国六卿制田下的农民就是受田制下的个体农民。个体农民产生后,就不免发生贫富两极分化,随着某种程度的土地转让或买卖就可能发生。而贫困、破产的农民从土地上游离出去后,遇到适当时机又会从国家控制的土地得到一份受田。
在受田制下,一户农民一般耕田百亩,《管子.轻重甲》说:" 一农之事,终岁耕百亩。" 《管子.臣乘马》:" 一农之量,壤百亩也。" 《管子.山权数》:" 地量百亩,一夫之力也。" 《汉书.食货志》载战国时魏国" 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 《孟子.梁惠王上》说战国时的个体农民是" 五亩之宅……百亩之田".《荀子.王制》则说" 百亩一守".这种农民一般为数口之家。银雀山汉墓竹简《田法》说:" 食口七人,上家之数也。食口六人,中家之数也。食口五人,下家之数也。" 《孟子.万章》:" 耕者所获,一夫百亩,百亩之粪,上农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 《孟子、尽心》说:" 百亩之田,匹夫耕之,八口之家,可以无饥矣。" 这样的农户,经常下地干活的应有一个劳动力和一个乃至两个半劳力。据《田法》记载可知,一个男劳力的年龄在十六岁到六十岁之间。年六十以上和十六至十四岁被算作半劳力。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国家赋役不太繁重,年景不太坏,这样的农民可以得到温饱。
《孟子.梁惠王上》说:" 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 《荀子.大略》说:" 故家五亩宅,百亩田,务其业,而勿夺其时,所以富之也".这种耕田百亩的个体小农,每年向国家缴纳的田赋,约为收获的十分之一。《汉书.食货志》引李悝说魏国的农民每年缴" 什一之税".前引《管子.大匡篇》也载齐国平均每年收十分之一的田赋。《管子.幼官图篇》说" 三会诸侯,令曰:田租百取五,市赋百取二,关赋百取一。" 联系上下文看是讲齐桓公九合诸侯时,每次都实行一些惠政,三会诸侯时令" 田租百取五" 云云,显然是临时措施,并非经常如此。《管子.治国篇》说:" 府库之征,粟什一。" 说明一般征收十分之一为田赋。农民所负担的力役十分繁重,《管子.臣乘马篇》说:" 不夺民时,故五谷兴丰。" 《管子.山国轨篇》会说" 春十日,不害耕事。夏十日,不害芸事。秋十日,不害敛实。冬二十日,不害除田。" 《荀子.富国篇》说:" 罕兴力役,无夺民财".这都说明当时的力役征发十分繁重,常常侵夺农时。为征取力役,据《管子.度地篇》说,国家常在每年秋天登记户口,未成年老人可以免役,成年服役,废疾者可免役,轻度的残疾人半役。除田赋、力役的负担之外,还有" 布缕之征".《孟子.尽心下》说:" 有布缕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缓其二。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离。" 这说明" 布缕之征" 与" 粟米" 、" 力役" 的负担并列,是农民三大负担之一。这些负担,再加战国时战争频繁,临时性的征发繁多,所以农民的生活是很困苦的。
这些农民人身受着国家的控制,不许逃亡,《管子.治国篇》说:" 逃徒者刑" ,说明对逃亡农民的惩处是很严的。对不耕田的游惰者,也要严加处罚,《管子.揆度篇》说:" 力足荡游不作,老者谯(谇)之,当壮者遣之戊边。" 这就是说对于能耕作而又不耕作的人,老的要受责难,青壮年要遣送戊边。商鞅变法的法令中规定:" 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即没入官府作刑徒,为 官府服役。《吕氏春秋.上农篇》说:" 民不力田,墨(没)及家畜(蓄)" ,即不力耕者及家中积蓄均没于官。银省山汉墓出土《田法》说:" 卒岁少入百斗者,罚为公人一岁。卒岁少入二百斗者,罚为公人二岁。出之之岁□□□□□者,以为公人终身。卒岁少入三百斗者,鲸刑以为公人".《汉书.食货志》所载李悝所说的耕田百亩的农民,每年生产粟百五十石,每年缴纳田赋十五石即一百五十斗。《田法》中说:" 中田小亩,亩二十斗" ,则百亩共收二千斗,每年缴纳什一之税为二百斗。每年如少纳税百斗,就罚为" 公人一岁" ;少纳二百斗,罚为" 公人二岁".每年少纳三百斗,受鲸刑后" 为公人".所谓" 公人" 就是在公家服役之人,服役年限分别为一、二年和终身等。
上述这些农民耕种着国家的土地,赋役负担繁重,人身受着国家的超经济强制。所以,他们是封建国家的封建依附农。
除上述封建依附农之外,国家还有一种叫做" 新甿" (新民)或" 宾萌"(客民)的封建依附农。这种人是外来人,所使用的土地等生产资料也是国家授给的。《周礼.地官.旅师》说:" 凡新;甿之治(所求)皆听之,使无征役,以地之美恶为之等".郑玄注:" 新甿,新徙来者也。治,谓有所乞求也。使无征役,复之也。……以地美恶为之等,七人以上授以上地,六口授以中地,五口以下授以下地,与旧民同".这就是说对新民要像对旧民一样授与土地。此外,新民在一定时期内还可以复免徭役。《管子.问篇》载:" 外人之来从而未有田宅者几何家." 说明在一般情况下这些外来人都是会得到田宅的。《孟子.滕文公上》载:" 有为神农之言者许行,自楚之滕,踵门而告文公曰:' 远方之人闻君行仁政,愿受一廛(住所)而为氓(田民)'." 这里虽只说授与住宅,但宅与田地是连在一起的。《周礼.地官.遂人》说周代授田时" 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莱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亦如之" 云云,表明授与住宅、田地是同时进行的。如果只授给住宅,不授给田地,这些外来人是无法生存的。因此,在" 受一廛(住宅)" 的同时,也就得到了相应的田地。
战国时,有的国家招诱了大量的新民或客民,秦国就是这样一个很典型的国家。《商君书.徕民篇》说:秦国地广人稀," 田数不满百万".这里的一田应是一户农民耕种的百亩之田。" 田数不满百万" 表明农户也不满一百万。而邻近的三晋地区地少、人多,有" 寡萌(宾萌)贾息民,上无通名(在官府无户籍),下无田宅,而恃奸务末作以处" ,这就是说三晋地区有大量" 宾萌" (客民)无户籍又无田宅而靠" 好务末作" 维持生活。针对此情况,《商君书.徕民篇》提出从三晋招诱百万民夫来秦的计划(" 足以造作百万夫"),其办法是" 利其田宅" ," 复之三世,无知军事" ,即给与田宅,复免兵役,令其专门从事农业生产。这些人被秦招徕之后,就成了一种基于" 对土地的依附" 而产生的秦国家的封建依附农。《文献通考.兵考一》说秦" 诱三晋之人,优利其田宅,而使秦人应敌于外,大率百人则五十人为农,五十人习战".这说明战国时一些国家招诱的客民曾在政治、经济生活中起过重大作用,因此是值得引起重视的。
【更多精彩文章,请关注微信公众号“世界民族与文明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