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丧葬礼金的性质认定及分割原则
作者:王 勇
来源:人民法院报
【案情】刘某因病死亡,其妻饶某按照当地风俗举办酒席,收取了礼金4万余元。刘某与前妻所生之子刘小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刘某的遗产,其中包括这4万元丧葬礼金。
【分歧】饶某收取的4万元丧葬礼金是否属于遗产范围?刘小某能否要求分割?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丧葬所收的礼金并非死者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故该礼金不是死者的遗产,但在分割时可以按照遗产的分配原则进行分割。
另一种观点认为,丧葬礼金是亲朋好友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包含着人情、风俗习惯等因素,是一种特殊的金钱赠与,不属于死者遗产范围,可以按照风俗习惯、公序良俗以及公平原则等进行分割。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1.丧葬礼金不属于遗产范围。
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丧葬礼金是死者近亲属操办丧事时有关亲友给付的现金等财物。该礼金不是送给死者的,而是送给死者近亲属的,其来源是多方面的。送丧葬礼金是一种典型的风俗习惯,具有互相帮扶救济的性质。因此,丧葬礼金并非死者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作为送给死者近亲属的礼金,具有相应的赠与性质,属于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金,同时还包含着传统意义上的人情往来因素,在送礼者有红白事时,该丧葬礼金存在返还的可能性。
2.丧葬礼金的分割原则。
既然丧葬礼金并非遗产,且存在返还的可能性,在分割时就不应再适用继承法的规定。具体分割时,应当把握以下程序和原则:一是协商处理原则。首先应由近亲属之间协商处理,或者当地有风俗习惯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协商处理。
二是确定礼金来源。丧葬礼金的给付具有非常浓郁的人情因素,其来源非常广泛,既有死者的亲属、朋友给付的,也有近亲属的亲友给付的,从习俗上来讲,礼金基本上经过登记,来源应当是确定的。三是按照来源分割。在确定礼金来源的基础上,死者配偶亲友给付的礼金,原则上属于配偶所有。对于死者近亲属的亲友给付的礼金,原则上属于死者近亲属各自所有。四是平均分割原则。少数案件中出现礼金来源未能登记或者不能查明的情况,在此情形下,原则上平均分割礼金。当然,此时可以考虑优先支付丧葬费用,余款再行平均分配。 (作者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